辽市政发[2013]25号
颁布时间:2013-07-25 14:04:15.000 发文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23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780元调整为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
(二)辽阳县、灯塔市由7.5元调整为8.6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