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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2]31号

颁布时间:2012-05-18 11:04:34.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为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管理,明晰股权关系,规范企业股权有序流动,维护股东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设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要求,现就全省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共识

  (一)股权登记托管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确认权属、明晰产权关系、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工作,有利于推进企业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非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有序流转,为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创造条件;有利于公司股东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是破解融资难,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股权登记托管可为培育企业上市创造条件。股权登记托管可以提高企业透明度、提升企业公信力。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通过利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品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培育一批股份有限公司达到上市条件。

  (三)股权登记托管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股权登记托管通过对股权的确权建立了股权有序流动的基础条件,通过规范登记、变更过户、转让,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市场打下了市场基础。这将有力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实现产权股权化、股权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使产权交易从实物形态走向证券形态。用资本市场的手段促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突破国有、集体、民营资本的界限,将促进投资者、融资方积极进入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明确原则,规范登记

  (一)股权登记托管原则。推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应以服务企业至上、支持企业发展为理念,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目标,循序渐进地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二)股权登记托管范围。凡在湖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权,已入围及拟申请入围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上述企业在办理股权变更、股权出质、股权出资手续时,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手续、股权变更登记单或股权转让见证单。鼓励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企业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三)股权登记托管时限。已注册成立尚未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新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在入围后6个月内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四)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为全省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省级指定托管机构。各市(州)政府已批准建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以会员方式加入省股权托管中心。

  (五)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

  1股权登记业务。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工作。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与企业及其股东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做好股权登记工作。包括办理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注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发放股权证等。

  2股权托管业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在做好登记业务基础上,为企业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的相关服务。包括代办分红派息、代理股权回收(购)、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冻结、股权账户开立、信息披露、咨询服务,以及为公司股东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等。

  3股权增值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推荐引进各类风险投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战略投资者,为托管企业提供股改、并购重组、投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及上市策划、咨询推荐等增值服务。

  三、政策支持,有序推进

  (一)免费进行初始登记。公司股权(股份)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初始登记一律免费。其他登记和股权托管、增值服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优先入选后备企业名单。已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关系明晰且成长性好的企业,省发改委(省上市办)优先纳入全省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三)推进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湖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应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国资、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股权登记信息共享,保证全省股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的股份初始登记、变更及冻结、注销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即时将登记信息传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是一项系统工程,省政府金融办与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上市办)共同建立联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全省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权集中登记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牵头制定全省规范开展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省国资委负责对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的监督管理,指导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风险防控制度,确保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指导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督本辖区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整体登记托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意见确定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股权变更、股权出质、股权出资等手续时,审查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省发改委(省上市办)负责审核拟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情况,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对未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股权关系不清的企业,督促限期改正,办理股权登记,明晰股权关系。未改正的,不纳入省级后备企业名单。

  省股权托管中心要以构建安全、规范、高效的股权登记信息平台为重点,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合法。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合理配置登记网点,方便企业就近登记,免费提供股权查询服务。要充分体现服务至上的理念,减轻企业成本,对企业股权登记不予收费,对可提供增值服务的,严格执行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充分发挥股权登记信息资源作用,为企业融资牵线搭桥,为企业股权管理提供咨询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五、严格监督,防范风险

  (一)湖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应建立健全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的相关规则、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发改委备案。省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二)企业在申请办理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时,应按照《湖北省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股权托管机构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股权登记托管的重要原始凭证及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各地各部门出台的企业股权登记托管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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