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索赔条文比较,08《规范》对此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1 |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有效的索赔证据;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2 |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接下页)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2 |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 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3 |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4 |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
4.6.5 |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6 |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
4.6.7 |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与03《规范》相比中相关索赔条文比较,08《规范》对此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做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索赔程序。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建设法规中对于索赔所做规定最为明确详细的法规。
规范条目 | 规范原条文 | 操作与应用解读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1 |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想承包人索赔。索赔的健康发展对于培养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 1)正当的索赔理由; 2)有效的索赔证据;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2 |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 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对索赔提出和确认的期限、程序未作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 2.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接下页)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2 |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3.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特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 4.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5.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6.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3 |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款的程序进行。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4 |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 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是费用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 |
4.6.5 |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合同中未对此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1)发包人根据合同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合同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的事实根据。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 | ||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 4.6.6 |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 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未对此规定时,按照369号文件规定办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件,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费用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非承包人责任事件产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承包人提出的签证报告视为认可。 |
4.6.7 |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 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