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细化政策: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1、企业取得的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拨款、中小企业扶持基金等无论是否有专项用途(不管当期是否使用),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都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里尤其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符合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条是不是作废呢?是不是应该理解为: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仍属不征税收入。
4、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管理权限的”如:防洪、价调、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可以扣除。
5、企业行使政策职能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