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视频:《税收相关法律》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一)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最紧张的阶段,正保会计网校基础学习班、强化提高班、习题精讲班的课程已全部开通,广大学员此时正处于查缺补漏、攻克重难点、考前模拟等学习阶段,因此正保会计网校特别邀请授课名师为广大学员讲解2013年注税考试重难点,结合上一年度的考试分析本年度的考试情况,并且指导该阶段的学习方法和提高技巧等。正保会计网校特别邀请网校名师李素贞老师5月6日举行了2013注税冲刺阶段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税收相关法律》科目交流会。以下是免费直播交流实录。
本期话题:2013注税冲刺阶段提高技巧和做题思路指导
本期嘉宾:李素贞 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助理,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合同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自1989年一直从事于法学教育工作,多年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课程。她经验丰富、教学严谨,授课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逻辑性强,善于总结、归纳重点和难点,对执业资格考试技巧有深刻认识,独特的教学特点获得了学员的广泛好评。
直播交流文字实录(一):
一、分析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和本年度考情简单预测
(一)近年命题特点
1、各章节出题特点
行政法部分多为案例性题目,题干部分会很长,重在考查理解力;民商法、刑法题干较短,读题难度不大,重在考查记忆的准确。
2、整张试卷的命题趋势:
(1)考核考生对知识的综合掌握与运用能力是此考试的总体趋势。
(2)青睐新的知识点;如2011年的侵权责任法,三种题型均考,共考了7分。2012年的行政强制法同样三种题型都有,共考了15分。
(3)综合题考点基本恒定。每年有5个综合题。
①2个题目为行政法部分,考点基本是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时还会和刑法综合,考核行政处罚时对于涉嫌犯罪的人的移送。
② 大部分年份会有一个刑法与刑诉的综合,个别年份没有。09年、12年没有。
③ 商法部分大部分年份会考公司法或破产法或者二者的结合。2010年没考。
④ 民法部分传统的重点内容是合同法、合同法与物权法或担保法的综合,同时结合考核民诉法。但2011年有余新增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因此,综合题部分考了侵权责任法,没有考核传统考点。
总之,综合题部分的传统重点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2013年的命题趋势
1、各部分的分值比例会与往年保持大致一致,但在具体知识单元中会有所调整,如2013年的民法内容中,肯定会重点考核合同法的内容。
2、会一直沿袭注重考核综合知识点的趋势,且会逐年增强,以加大考试的难度。
3、仍会关注新的知识点,因此,在复习时一定关注:
篇目 | 章节 | 知识点 |
第二篇 | 第一章 |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
第三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
第五章 | 股东的概念及特征、股东资格取得、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控股股东;公司设立原则(P19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
第四篇 | 第三章 | 刑事诉讼法 |
4、传统重点章节恒重。
5、2013年综合题出题预测:
(1)行政处罚法(或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
(2)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3)公司法(主要考核司法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
(4)债权法(主要考核合同法总则+买卖合同+担保与违约责任)
(5)刑罚+刑事诉讼法(必要时+行政处罚中的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二、现阶段学习技巧和重难点提示;
(一) 现阶段的学习技巧
《税收相关法律》内容广泛,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涉及25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从今天开始到今年的考试时间6月22日,还有整整46天的时间。考生在备考复习中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巧。
1、认识自己,因人而异
到现阶段,每位考生自己的情况不同,有报一科的,有报多科的,有的已经听完了精讲班、习题班,已经进入到最后冲刺阶段,有的则可能一遍精讲班还未听完,有的是第一次报考此科,有的则可能是曾经考过,抱憾而归,甚至有些人是此科已经通过,但时限已过,需要再次参加考试。因此,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则需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
(1)对于报考多科的,需要选准目标,重点突破;
(2)报考一科的,则心无旁骛,勇往直前;
(3)对于已经听过精讲班、习题班的,需要查漏补缺;
(4)对于起步较晚,学习进度不甚理想的,则需树立信心,后来者补上;
(5)第一次报考本科的,记忆是一张白纸,尽管在上面描绘最美的图画;
(6)对于曾经考过,抱憾而归的,则需反思自己,重点突破;
(7)对于曾经通过,因时限需要再次参考的,则重要的是不要“轻敌”,尤其要注意新增知识点以及修订过的知识点,以免以旧的记忆干扰新的知识内容。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考生,切忌盲目攀比,与别人比学习进度。因为每个人有每个人的学习特点,有的人是长驱直入型,有的人是稳扎稳打型。
特别提醒,复习时应以新教材为准。
2、树立明确的目标,即通过考试。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考试,取得证书。而不是其他。那么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就是为了84分努力。不要死抠难题、偏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有的放矢。实在弄不明白,那是缘分不够,不要强求。
如:很多学员提问
(1)“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是否进行意思表示,可以将民法上的行为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进行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个要素构成。非表意行为 即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即无效果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无主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创作作品行为等。由于事实行为无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没有要求。
(2)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联系与区别。
理论上上有很多争论。如有人认为,审判判监督程序包含再审程序。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①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②再审的审理;③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④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也有人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法院与检察机关对再审的启动,强调的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而再审程序指的是当事人申诉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强调的是个体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但是我们不用去管这么多,重点掌握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不同即可。
注意:平时从事法律工作的,不要把考试和处理实际问题混为一谈,不要让平时处理问题的做法对考试形成干扰。
3、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公式:理解+记忆+做题+总结=通过
(1)理解
①记忆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理解了的东西是最容易记住的。如行政行为的撤回、撤销、吊销以及注销的问题,合同的无效、撤销与效力待定问题均需理解。
②题型决定必须理解。只需选择,不需表达。
③年龄决定必须理解性记忆。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2011年)
A. 交警部门因王某严重违章驾车而吊销其驾驶执照
B. 邮政局因某快递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而将其许可证予以注销
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某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责令其召回已上市食品
D. 卫生局因孙某患流行性传染病而将其强制隔离
【答疑编号***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而A选项属于吊销许可证。这个题目中还应注意的知识点是B选项中的“注销”。
(2)记忆
有些内容必须记忆,如期限、程序、数字等,还如公司法中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破产法中的程序等。
【例如】时效
法律 | 时效 |
《行政处罚法》 | 2年 |
《税收征管法》 | 5年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6个月 |
行政复议法 | 60日 |
行政诉讼法 | 直接起诉的,3个月,经过服役的,15天 |
民法通则 | 一般2年,短期时效:1年 |
(3)做题
只是简单知道对与错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知道为什么,这样才能保证以后再接触同样的题目时不会出错。不要指望自己能够提前做到与考试完全相同的题,做题的关键不是“量”,而是“质”。做题有几个境界。
①通过做题,发现自己知识的盲区,查漏补缺。
②通过做题,可以掌握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同时又会根据该题举一反三。把电视换成电脑,把派出所换成税务所……
③通过做题,掌握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方法。即解题的思路。
④ 通过做题,学会把握时间和答题技巧。(整套模拟题)
我们说会做题,是我们做题的过程中,要做一个有心人,将做题时遇到的较好的、较难的、或者做错的题目做一个标记,考试之前抽时间再看一遍。这实际上是给自己一次巩固重点、难点以及查遗补漏的机会。
听课与做题的顺序,二者可交叉进行。
无论哪个阶段的做题,都切记,不怕错,就怕对,尤其是蒙对的
(4)将书读薄,将相似知识点一并把握 ——即多总结
不管看什么,看多少遍,都要有总结才行。总结是对所学内容的升华,也是日后复习备考的主要材料。试想,马上就要考试了,你会一字不落地看教材或者听课么?这个时候看总结就行。
在复习时应把各章节重点内容纵向串联起来,并对各部门法中相近、相似的知识点进行横向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特殊的、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理清各部门法的单行法条与司法解释法条的对应关系。
①基本相同的,一并记忆。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受案范围、当事人、结案方式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只将其一个掌握扎实,另外一个则无需付出太多,只关注其不同点即可,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可以一并提起复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需额外关注。同时,遇到相关题目,也可以举一反三。
②有区别的,对比记忆。还有三大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如证据的种类、分类、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等,回避原则、举证的期限、上诉的期限等,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内容、行政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问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中的实施主体等。
【例1】全书设定权总结: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法律 | √ | √ | √ | √ |
行政法规 | √ | N-限制人身自由 | N-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 × |
国务院的决定 | 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 × | × | × |
地方性法规 | √ | N-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 查封+扣押 | × |
地方规章 | 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 |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省级人大常委会定) | × | × |
部门规章 | × | 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国务院定) | × | × |
【例2】实施主体的归纳
行政机关 | 被授权组织 | 受委托 | |
行政处罚 | √ | 法律、法规授权 | 其他组织 |
行政许可 | √ | 法律、法规授权 | 其他行政机关 |
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法规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 |
行政强制执行 | 有权限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 × |
【例3】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人数 | 3-13人 | 5~19人 | ||
职工代表 |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应当”有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可以有职工代表 |
4、有所为有所不为,抓西瓜、漏芝麻
抓重点,任何时候不要指望考卷中的全部知识点全部都复习到了,肯定会有遗漏的知识点,但不能因为1%的可能而去付出100%的努力,如刑法部分的第一章内容刑法基本理论,连续3年没有命题,但任何人不能保证今年仍100%不会命题,但学习时绝对不能为此而花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
5、考生还应注重理论与实务的联系
税收相关法律科目落脚点是相关法律与税收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仅包括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联系,而且也包括法律规定与税收征管行为的联系。
(1)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行政审批 |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出口退税资格审批 | |
行政登记 |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 |
行政许可 | 目前项目 | ①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②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 ③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10万、100万、1000万) ④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取消的项目 | 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计算机发票;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2)税务行政处罚
①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②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适用听证程序。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①一般管辖:
做出机关 | 复议机关 |
国税 |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地税 | 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国家税务总局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②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 复议机关 | 备注 | |
1 |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省税务局 | |
2 |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 所属税务局 |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
3 |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4 |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5 |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
6 |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 |
7 |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征税行为,包括(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①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申请人对上述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结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②复议前置
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如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
【问题】对加处罚款不服的,提起行政复议,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
不属于。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34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对该条的理解应分为两步,一是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选择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并没有以“先交纳罚款”作为提取诉讼或复议的前置条件;二是如果纳税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税务机关针对其该行为又实施了加处罚款的执行罚,相对人对该执行罚不服,提出复议前,则须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5)复议中可适用和解与调解结案的案件
①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②行政赔偿;
③行政奖励;
④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6、做好时间的规划
按照一般规律,短时记忆都是假象记忆,要做到真正的记忆,至少要接触三遍以上。大家对于基础班和习题班最好听两遍以上,在对教材有一个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再通过冲刺串讲班对教材有一个系统的把握。这些最好都要在考前20天完成。
到最后20天,要以做题为主,通过模拟试题,做5套以上模拟试题以及历年真题的把握,对考试做一最后冲刺。
最后一周是复习法律的黄金周,不管你是复习了几个月,法律这本书已经看过N遍,还是刚刚突击了一轮,考前仍然要再翻一遍到两遍教材。
相关推荐:
名师直播交流实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及学习方法指导
◇ 编辑推荐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全面招生 ·2013注税“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上市热销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汇总 ·2013年注册税务师备考专题 |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