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增值税转型后会计处理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
摘要:增值税转型后税务局2010年将加大对固定资产抵扣方面的税务稽查力度,大部分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涉税风险。为了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使企业税务成本最小化,财务人员要重视增值税转型后由于会计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快新项目的扩建。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的税收整体形势非常严竣,从2008年10月起就呈下降趋势。估计2009年后中国的总体税额会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2010年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收入任务一定会加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力度,于是大部分企业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中谈到“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稽查”时,强调“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企业将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列入当期抵扣的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真票套打、虚开专用发票和其它可抵扣票偷骗税的违法行为。”
针对以上的情况财务人员要引起足够重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税务自查,规避增值税转型后由于会计处理不当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
一 要检查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不符合财税〔2008〕年170号)的情况:
(一)将2009年1月1号以前已经购入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09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但是和销售方签订赊购合同, 并约定并在2009年1月1日后开票的除外)。
(二)将2009年前购入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重新索取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税款抵扣。
(三)是否存在以将2009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货退回的名义,重新索取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
二 要检查是否存在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进行抵扣的情况。
(一)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进行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是指用于食堂餐厅和职工公寓等项目的固定资产,举例如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给职工洗工作服,2009年为职工公寓购进了一台工业洗衣机,并且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将该洗衣机进项税进行了抵扣。按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应该做进项税转出。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小轿车等,(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内的机动车取得的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但是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其中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机动车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并且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
(二)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对购入的钢材、电缆、阀门等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2和3所列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例说明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新建轻钢结构厂房,对方厂家供应材料并负责安装,对方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该公司,但是这个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钢结构厂房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2中建筑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再比如某企业建造储油罐,储油罐在该企业是当做机器设备管理,但是税法规定储油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建造油罐过程中发生的关于购买电缆、阀门等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理由是电缆阀门应作为储油罐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进行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免征增值税项目是在征收范围内,但由于特殊原因,法律给予免税,免征销项税。因此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税项目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但是要注意一点:混用的固定资产而不是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 要检查委托代购取得固定资产,是否同时符合“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代购货物的三个法定条件。
是否将不同时符合“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三个条件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
四 检查销售自己使过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2009年之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三个条件的免交增值税,而财税〔2008〕170号规定从09年起要交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属于09年以前购进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且已经抵扣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 检查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就应该做进项税转出。
由于以上五个方面会计处理不当而少交的增值税,企业将面临补缴税金、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涉税风险。为了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使企业税务成本最小化,财务人员应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 对按规定必须纳税的要及时做相应的进项税转出凭证补缴税款,同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这样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就可以减少企业被处以罚款的税务风险。
二 2009年1月1日之前对方发出企业验收入库的设备,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货款未付,发票未开。
2009年1月1日后,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设备增值税额可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货款未付,发票已开。
由于对方已报税,如果确因质量问题等原因须做进货退回处理,必须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且要有退货的出库单,运费发票等。否则不能做退回处理。
(三)货款已付,发票未开。
如为部分支付货款,帐务处理应为预付订(定)金
三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在签订合同要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公司投产后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同时也可以化解销售固定资产方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