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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对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重分类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亚萍  上传时间:2010-9-23 13:50

  引言

  一直以来,中国的会计规范一再改动,从“行业”改为“企业”从“制度”改为“准则”,一直没有停过。为什么要不停地改动?用通俗的话说:与国际接轨。而《企业会计准则》22号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正是与国际接轨的产物。很多研究这一准则制定背景的书都谈到:我国金融工具准则的发布,即使顺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金融危机后美国先后出台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等的系列讨论和公告, IASB也公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做出调整的规定,例如允许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对部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调整。 面对这一改变我国起初在09年7月表示:我国会计准则调整不跟风,即:对公允价值计量和金融资产的重分类不会改变。但是2010年4月财政部起草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以响应20国集团关于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推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其中就包括对金融资产问题的讨论。那么究竟《企业会计准则》22号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否真的会被修订改变呢?

  准则中指出,一项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 也就是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管理的要求以及投资的策略等, 即金融资产的划分应该体现管理者的意图。可以看出,这一准则的制定是存在很大“变数”的,有变数固然很好,可以充分体现出会计行业的高水平,但是这样的变数难免会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会造成一些干扰或是成为一些盈余管理的手段。本文的目的就是对22号准则中金融资产分类和重分类的规定和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从自己的观点揭示它们可能存在的影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的复杂性以及自己知识的不足,以及四种分类中只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会存在衍生金融资产。所以本文中涉及的金融资产都为非衍生金融资产。

  1 金融资产分类及会计处理的探讨

  1.1 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取得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时可以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中,每种都有相关确认条件和处理原则。例如:一、四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二、三类则是以“历史成本法计量”。具体规定见下表一:

  表一:四类金融资产相关特性

  

  1.2 分类及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

  22号准则金融工具的分类依据不在是以前的按“流动性”分类,而是根据“管理层的持有意图和目的”进行分类。这就使得分类中的“随意性”影响随之而来。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即可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为债券性投资,且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则该类金融资产还可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如何划分,就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

  企业对取得的股权投资(除要求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可以计入两类科目。准则中规定,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或者是为了短期获利而持有则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而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规定是:初始确认时即被制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所以企业也可以把取得的股权投资计入此科目。同样的对于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债券性投资,如果企业有民却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则可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否则也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以说从概念看,金融资产的分类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种投资往往能有多种处理。而且加上它们内在的相同点,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二者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都有活跃市场,都能从活跃市场中取得报价;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债券类投资的核算都会涉及摊余成本的计算等,就使得分类选择带来了许多问题。

  1.2.1 分类带来的资产流动性影响

  2007年是转折性的一年,上市公司开始正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以前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科目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而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是划分到流动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到非流动资产。这就使得企业原来计入“短期投资”且归为流动资产的金融资产因为现在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转变成了非流动资产。在学习财务分析时我们知道,报表使用者会通过财务报表上的数据计算各种财务指标,以便决定是否应该改善管理或者改变投资决策。而此刻,金融资产的分类选择则会改变一些数据的结果。比如:管理者要计算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就需要计算企业的营运资本(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如果企业将所有计入短期投资里的金融资产都划分到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流动资产就会相对较高,营运资本也就较高,管理者会错误的认为企业有相对多的流动资产以备偿还流动负债。如果企业将金融资产划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结论相反。

  然而非流动资产的增加在另一个角度上则会影响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周转率。周转率一定程度上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管理效率,非流动资产越多,周转次数越低,周转天数越高。虽然周转率的高低不能直接反应企业的管理效率也不能影响投资者们对企业的评价,但是它可以给管理者以指导性的作用。除营运资本和非流动资产周转比率外,还有很多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都会受到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规模的影响,即间接受到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也就是说,报表使用者通常利用各种财务指标进行管理、投资决策,而金融资产的分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信息。

  上述是对实施年的影响分析,那么在实施以后是否还存在“流动性”这一问题呢? 我们先看看准则对流动资产的界定:流动资产是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那么归属于非流动资产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就是一年以上企业才出售的投资。但是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描述没有对其做出持有时间或出售时间的强烈规定。我们知道,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企业在持有期间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出售无所持有的所有股票投资。然而在现实交易中,对于企业持有的被归类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起初不明确出售时间或是不认为会近期出售,因而将其归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谁又能肯定企业不会根据市场状况将其在一年内出售?那么这种情况下,准则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归到“非流动资产”里报告,是否是不够严谨的?这样做会降低财务报表的使用价值,使投资者管理者或是其他报表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干扰。

  1.2.2 持有期间、出售带来的影响

  首先引用一篇利用数学公式等模型推导出企业利用金融工具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文章的假设与结论【《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作者叶建芳】 。文中作者提出了两个假设。假设1:同等条件下。公司持有两类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与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例正相关,即持有两类金融资产较多的公司更倾向于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设2: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低于上年盈余的可能性与其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概率显著正相关,即收益下滑的公司更有可能违背其最初持有意图,在短期内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提出假设后叶建芳老师选取了2006、2007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数学模型进行实证论证,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初始划分点,持有两类金融资产较多的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在持有期间,盈利情况不好的公司,会利用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和平滑收益;盈利情况好的公司,则倾向于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含有的作为资本公积的未实现利润留存到以后年度实现。

  由此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和出售时会对企业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或者说是干扰。下面我在结合会计处理的方法进一步展示企业如何通过它们来进行业绩的调整。

  准则中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不同的是a.交易费用的处理不同。b、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人当期损益,这就会影响当期利润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不影响利润表,而是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终止当年损益。c.提取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持有期间公允价值下降时,不管下降幅度多大,交易性金融资产都将其差额计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提减值准备。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视下降幅度的不同做不同处理,如果下降幅度小,下降的差额计人“资本公积”,如果下降幅度较大时则视同发生了减值,应该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冲销原“资本公积”账户差额。当以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回升不再发生减值时。还应该视种类的不同转回提取的准备或是不许转回。

  案例一: A企业于2007年8月用银行存款52万购买B企业股票10万股,每股买价5.2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每股0.2元,发生交易税费0.2万元。假使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为55万元,次年2月末该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52万,由于股票市场价持续下跌,到5月,该股票公允价值变动为30万元,到6月出售取得价款25万。

  表二:会计处理对比(表中左边将投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右边将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以上案例说明:由于“分类随意性”的存在,管理层在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中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一种股票投资如果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则在2007年会增加企业利润4.8万元,而如果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则对利润没有影响,但却会影响所有者权益。而到2008年股票出售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确认的投资损失则是30万,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损失是25.2万。则交易性金融资产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多计投资亏损4.8万元,尽管投资最终结果相同,都是投资损失25.2万元。但对于企业每年的财务报表有着不同的影响结果。在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涨,投资额度巨大的情况下,如果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为企业利润带来大幅度攀升(例如:中煤能源这家上市公司 2007年该公司的公允价值净收益为16.98亿元、利润总额71.47亿元,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贡献达到了23.8%。)。而如果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则会在当期将这部分利润隐藏起来,可以在需要时,动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个利润蓄水池影响企业利润(这就是为何我国在2008上半年股市下降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的业绩显示没有收到太大影响,就是因为他们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了投资收益,释放了利润);再者,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企业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减直接影响企业净资产的规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一般金额较大,对企业资本公积产生的影响也较大,这样就对不是很熟悉财务的财务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视觉上的误差(万方网某数据显示 :准则实施当年,有346家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其股东权益产生了正向的影响,占到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26%,这种正向影响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同样与我国2007年股市上涨密切相关。)

  除了因为对“公允价值变动”处理不同会造成影响外,二者其他会计处理的差异还会给企业带来盈余管理的空间。例如以下案例

  案例二 :正当汇丰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纪勤3月17日在上海表示“汇控已做好在上海国际板上市的准备,惟等政策批准”时,从2008年10月就开始研究汇控财务表现的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教授吴毓武向本报称,汇控通过会计手法在2009年年报中隐藏投资账面损失高达161亿美元。汇丰究竟如何做的呢?

  简单理解吴教授的文章意思就是这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变动会最终反映在当期利润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变动只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只有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会计入当期损失,最终影响利润;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则不按市价计量,除应收利息外,只有发生减值时才对利润有影响。

  而且《准则》写到,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项目,当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低时,并不一定会就意味着发生减值,或者减值幅度就达到公允价值降低额度。而只有持续下降或下降幅度大时才计提减值准。

  因此,很多企业将更多的高风险证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来核算,而不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做法并不出奇。这一现象也出现在汇控里。汇控年报显示,2009年末其共持有538亿美元的资产抵押证券,其中仅53亿美元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余485亿美元,有483亿美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亿美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在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前的2007年末,汇控这两类资产的总账面值有642亿美元,公允价值亦达到了640亿美元。可是,汇控在2009年末和2008年末,为以上136亿美元和196亿美元的账面损失,仅分别计提了15亿和7.37亿美元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其他账面损失仍反应到“资本公积“里,而未能在两年的当期利润里反应。使得汇丰隐瞒了高达上百亿的投资损失。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那么如果是企业持有的债券投资,由于分类的不同是否也会存在问题呢?

  案例三 :2007年1月某企业以1000万元购买一批5年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250万元,票面利率4.72%,每年1月15付息,最后一年偿还本金。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10%。

  表三:债券投资不同分类下会计处理对比(下表左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处理,右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将上述两种分类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投资收益等对比如下(左格数据:持有至到期投资,右格数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从表格对比可以看出,将某债券投资分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核算上每年不会对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却会在“资产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两个数据造成影响。当持有债券数量多时,这种影响就是不可忽视的。

  

  1.3 金融资产分类造成影响小结

  通过上述1.1和1.2的分析可以得出,22号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分类和会计处理上会存在以下影响:

  第一,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分类不能准确体现这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使得财务报表及财务数据都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二、由于准则选择空间大,企业能够自由在几种分类中进行选择,导致两个企业持有相同的投资,但是对投资的分类不同,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数据缺乏横向可比性。

  第三,因为会计处理的不同,企业递延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将导致会计期间的经济结果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报告,财务数据在单个企业前后各期之间缺乏可比性 。

  2 金融资产重分类及会计处理的影响

  2.1 准则相关规定

  a、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 ,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 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b、企业因持有能力发生变化,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者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者重分类不属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第一类和后者三类是不能进行重分类的,而后者三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重分类,但准则也指出,这是不鼓励的,并且是要受到惩罚的。

  2.2 重分类带来的问题

  2.2.1 准则的模糊性

  《准则》 指出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重分类的依据是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发生变化。尽管准则对“明确意图”和“持有能力”做了很详细的描述,但由于企业投资意图和持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市场利率、投资收益、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外汇风险、可利用的财务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等市场因素变化的影响,而这些外部因素的变化企业是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所以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有明确意图”、“有能力”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将企业投资意图与能力改变作为重分类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2.2.2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规定的目的分析

  《准则》规定:不允许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三类,目的在于:如允许这种重分类的存在,那么企业在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较高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在资产价值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重分类,重新确认为其他类型的资产(如持有至到期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成本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的下跌不必进行账面的反映,,就能避免企业在财务报表上体现这种损失,来粉饰报表的数字。如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确认,虽然它也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公允价值的变动不是计入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利润表上也就不会反映这种损失。因此不允许将交易性金融资产重分类。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查阅一些书籍后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我得到这一规定目的的解释:要求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超过一定比例后将剩余部分也要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目的就是使该类投资中的升值部分和贬值部分得到相同的处理,防止企业只确认升值部分不确认贬值部分。对于这一目的的分析我存在以下几个不解:

  第一:从分录上看,出售部分、剩余部分二者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这一差额处理是计入不同性质科目的。这就使得它们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例如:A公司将一项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09年,因公司急需资金,与2月将该项债券的50%对外出售,取得价款975(公允价格)万元。该投资提取减值准备226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余额为23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975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13

    投资收益             62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1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75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11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150

  上述分录说明: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转为了投资收益,而甚于部分的这部分差额计入了资本公积。前者会影响出售当年的利润,而后者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才转出,计入当年的损益,否则就不会对企业的利润造成影响而呆在“资本公积”这个科目里。这又怎么算是“得到相同的处理”。

  第二:假设该项投资真的是一种组合,而其中有的升值有的贬值,准则为了防止企业出售升值部分得到投资收益而隐蔽贬值部分的投资损失,所以要求把剩余部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便在将来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反应这部分损失。但是我们不得不考虑,企业仍可以通过在这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选择出售升值的证劵,,以达到在收益中确认持有利得,而不用确认贬值证劵的持有损失。

  第三:《准则》还规定了:重分类后,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换言之,当规定期限过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又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具体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准则没有明确写到。那么就上面的例子,到2012年如果债券期限没过,A公司就可以在把这项投资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划到持有至到期投资,这就使得没有出售部分又回到持有至到期投资这个科目下,那么起初将它严格要求重分类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有又多大意义呢。现实中这样的分类不是没有,特别是从实施这一准则后到现在,不少企业已越过“重分类后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这一限制的规定。就今年的统计(21世纪经济报),截至3月24日,627家上市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发生金融资产重分类:深发展和中国银行均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至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重分类也一直是审计署提出的审计重点,所以我们不能否定企业难免会利用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3 相关建议

  第一:把复杂简单化。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如何对上市公司所持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这就使得同一种投资项目因为在不同企业分类的不同而无法进行对比,使其失去可比性,由此造成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现象。所以应该简化现在四种金融资产的分类,就按其计价属性归类于两类:按公允价值计量和按摊余成本计量两种。或者是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类的划分。这样就能避免它对资产流动性带来的干扰,也能避免由于公允价值、减值准备等会计处理不同带给企业的盈余管理空间 。

  第二:杜绝了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出了惩罚性规定,但是还是没能避免企业通过重分类进行利润控制的举止。并且因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一般较大,重分类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重分类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净资产变动,取消重分类,将会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市场变化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取消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两个分类,并禁止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计量和摊余成本计量之间进行重分类,防止企业通过重分类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第三:综合收益观应该加强落实。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的列报(IAS1)进行了修订,规定企业不得在所有者权益表中报告会计期间除了股东投资和对股东分配以外原因造成的净资产变动项目,原来直接计入权益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和净利润一起在全面收益表中报告,全面收益成为最终反映企业当期业绩的汇总收益数据。“综合收益观”是为了避免金融资产由于分类不同从而对利润表造成影响引用的一种报告模式,而在我过会计界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名词,而是早就被提出的一种改善企业业绩报告质量的响应措施。但是却迟迟没有得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披露综合收益”这一措施的落实,并且要考虑到广大使用者的知识局限性,避免复杂话,做好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第四:财务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准则的制定与完善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不是说改就改,说变就变的,那么在我国会计准则完善的过程中,如何能阻止和避免企业利用它进行的操作呢?那就必须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内在的道德修养,把“不做假账”落实到自己、落实到企业、落实到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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