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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企业印花税管理

作者:黄静华  上传时间:2010-4-21 9:54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的一种,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等特点,正是基于它具有以上几个特点曾被人形象地喻为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的一个税种。印花税与其他税种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实行“三自”的纳税办法。即: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粘贴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划销。而对于其他税种,则一般由纳税人申报纳税,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最后由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手续。印花税的“三自”纳税办法必然导致税务机关对这一税率低,税负轻的税种一旦发现问题将实施更为严厉地处罚。但是目前企业印花税管理现状令人担忧,现行的印花税管理办法又存在一定的缺陷,“内忧外患”的局面促使企业必须要重视加强印花税的管理。

  一、目前企业印花税管理的现状:

  印花税几乎涵盖到我们经济活动中的各个方面,但因其税率低,税负轻也往往成为纳税人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粘贴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划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对印花税缺乏了解,自觉纳税意识还不够强,加之合同种类、数量繁多,又分散在财务、供销、生产等各部门,使纳税人难以如实汇总统计,导致一些纳税人出现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有些单位甚至完全依赖税务部门的监管来管理本企业的印花税,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现行印花税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1)“三自”征收方式不利于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自”征收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的强弱,如果没有健全到位的纳税评估机制跟上,就会造成守法的多纳税,不守法的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与我们现行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原则”是相违背的。由于印花税税率低,因此在日常稽查中税务部门对印花税的处罚通常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目的就是要保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违反税收政策者以重创。然而如果企业仅依靠稽查的力量去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靠加强自身的涉税监管,那么必将给企业的资金流造成巨大损失。在企业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漏缴印花税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反映出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这种粗放型的征收管理方式自身也存在弊端。

  2)印花税覆盖面广,不便于纳税人熟知和掌握:印花税应税凭证种类繁多、税源零星分散,相关的税收政策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殊规定,就目前设定的13种应税合同和7档税率而言,在客观上也造成纳税人了解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漏贴漏缴现象,并非全部是企业故意为之。这一点,在我们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也能加以证实。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小型企业甚至没有安置专职会计,这也必然导致对于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学习不够、重视不够,漏洞较多的现象发生。

  三、如何加强印花税的管理工作:

  从印花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要做好印花税的管理工作,就要从印花税的“三自”纳税方法上入手,解决了“三自”纳税的问题,那么印花税的管理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要求纳税人全面掌握印花税计税依据,

  在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计税依据错误主要由两方面构成:1)因担心多交税而少交税。例如: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未按新分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再如以货易货合同未按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业务双向计税贴花。还有就是抵押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双方还应就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等等。2)因不熟悉税收相关规定而多交税。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不区分合同中是否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一率从高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贴花,而不是分别以“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再将两项税额加总合计贴花。再有就是随意扩大印花税税目范围计税贴花,大概是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应按适用税率贴花”的影响,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将未在印花税税目表中列示的合同(协议)、证照进行贴花,在找不到明确适用税率的情况下就暂按5元贴花完税了。更有甚者,一些不了解情况的纳税人到核算地以外的地区开具发票时,未拿已经粘贴过印花税票的合同去,而被开票地税务机关要求再次征税。

  为杜绝以上种种情形的发生,一方面纳税人要主动学习印花税管理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我们的税务主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小税种的宣传力度,两者紧密结合就能有效地避免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时计税依据的错误。

  (二)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要求纳税人一旦发生纳税义务就应及时到税务部门购买印花税票,而不是等到年度终了合同要归档或税务部门来检查时才意识到还没有可供贴花的印花税票。在此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印花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合同书立、帐簿启用或权利、许可证照领受时,而不是在纳税人认为必要时。

  (三)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注销或划销,工作中我们常见到一些单位贴花后未按规定要求注销、划销,这部分纳税人认为只要购买了印花税票,并且支付了相应的税款,纳税义务就此完结,实际上只有纳税人自行贴花后并一次性注销或划销税票,才意味着纳税人完整地完成了纳税义务。

  “三自”征收方式既是印花税区别于其他税种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管好印花税的根本,企业要加强印花税的管理,必须把握好印花税“三自”纳税方式各个征管环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识别企业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误区,大大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流出企业。我们常说要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其实加强企业自身税收管理活动,确保各项税款的正确、及时交纳就是对企业最好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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