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房产地开发公司有时因政府招商需要或城中村改造等原因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税务返还,如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返还。税收返还的会计核算如何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第006号第一条规定: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处理。
所以部分同行以该文件作为理论依据,认为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应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当然从最后对利润的影响来看,是冲减“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直接做为“营业外收入”,对利润的影响是一致的。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很明显税收返还包含在财政性资金部分,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也就是说税收返还应计入收入总额,而不是直接冲减相关的税金。
那收到的税收返还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否有冲突呢?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准则中规定,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应按政府补助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有两种会计方法: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而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很明显,税收返还应按收益法核算,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在实际受益当期转入当期损益),而非按资本法核算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政府补助准则如果采取收益法核算,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即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也就明确无误地说明,收到的税收返还不如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减项,而应全额作为收益,这样的处理与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综述,收到税收返还时会计分录应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如计入“递延收益”则在分摊受益期间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