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出现的新情况及对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起了重要作用,既保护了纳税人享有税前扣除优惠权利,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审批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办法》中规定,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所谓符合性审核是指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这种符合性审核要求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必须严格依照《办法》之规定进行审核,特别是重视外部证据审核,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出现的新问题
一是资产损失比例确定有空区。资产损失比例影响着申请企业是否进行技术鉴定,《办法》规定,单项资产超过10万元或损失资产占同类资产的比例超过10%的,就必须进行技术鉴定,而同类资产如何界定却难以把握。譬如,一台机器设备的损失是和总机器设备比,还是同固定资产总额相比,分母的不同造成比例结果悬殊过大。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申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理解政策上不同,各执其词,在执行时易出现两种办法,导致执法上的迷惑,而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款不流失往往执行《办法》较为严格,易引起税企矛盾。
二是技术鉴定部门的概念较为模糊,不易执行。《办法》规定单项资产超过不超过10万元或损失资产占同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10%的,由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而超过上述标准的就需要申报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但什么样的中介机构能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出具何种类型的技术鉴定报告没有明确,申报企业询问找什么样的中介机构,出具何种技术鉴定报告,我们也无从回答。因为《办法》中没有对此明确,特别是单项固定资产超过10万元或占同类资产的比例超过10%必须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我们更是对申报企业无从解释要求其提 供,这亦造成执法政策上的不可解释性。
三是对技改上项目和政府行为引起的资产损失没有列及。原来的13号令规定对政府行为或其他原因的资产损失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办法》对这一问题没有回答如何处理,尤其是技改项目或政府作为引起的资产损失都是大额的,单项资产或占同类资产的比例都超过标准,都需要出具技术鉴定报告,而由于技改上项目的特殊行业如化工行业的资产销爆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不拆除就不能上项目,就不可能扩大生产提高效益,因而拆除时没有进行技术鉴定,同时为了改变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一些污染企业如水泥行业在生产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各类窑体,环保、发改委等政府部门责令其必须拆除的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企业不得不进行拆除等。这些企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而税务机关根据《办法》要求的规定,要求其提供技术鉴定报告要求的规定,而上述企业以技改或政府行为拒绝提供技术鉴定报告,税务机关为规避执法风险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如果能提供,其技术鉴定报告也只是表面形式而已,证据的真实性就难以考量。
二、解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出现问题的建议:
一是明确同类资产的具体含义,到底是指同一小类或同一大类,同时亦明确同类资产是净值还是账面价值,对于此类执行两可的规定应尽快予以明确。
二是列明技术鉴定报告到底什么中介机构出具何类技术鉴定报告,在大城市有技术鉴定部门,而在县市级的相应技术鉴定部门目前则没有,应尽快明确何类的组织能够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三是在《办法》中对技改上项目或政府行为的资产损失等类型进行补充明确,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对于《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提议,对于共性类问题及时出台新的补充通知加以解决,促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一步的规范和税企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