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四原则分清五界限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十分重要。经济责任评价最终是要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一个结论性意见,这个结论性意见既是审计机关向政府报告的重要内容,也是组织、人事等部门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资料。因此,评价结论无疑会成为被评价人、审计委托人及审计人关注的焦点,他们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意见,这无形中加大了评价的难度和评价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把握四个原则,分清五个界限。
四个原则是:(1)客观性原则。是指经济责任评价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按照事物本来面目说明问题,使经济责任评价的依据和结论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不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加以评价。(2)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经济责任评价选取的事项应当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着重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评价能体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特点的方面,对一般性问题一般要简评或者不做评价。在整个经济责任评价过程中,要贯穿重要性原则,以利于实现经济责任评价目标,提高经济责任评价效率。(3)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不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4)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应有超脱意识,排除各种干扰,要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独立作出审计评价。
五个界限是:分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还是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防止只看表象不究本质;分清现任与前任的界限。审计中遇到现任与前任交叉的经济责任问题时,要准确区分,在时间上和所负责任要分清,不能混淆;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责任界定的准确与否,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非功过、责任轻重大小的前提;分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分清工作失职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对部分领导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大胆干事创业,但因经验不足而出现的失误,评价时要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