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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建议

作者:王安才 李丽  上传时间:2010-9-9 14:38

  务用政府采购从试点到全面推行,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规范了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促进了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增强了公务用车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近年来,大关县政府采购中心结合本县实际大胆探索创新,立足于搞好服务,为采购单位节约了资金,为政府投资提高了效率,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较好地促进了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自从推行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以来,共采购公务用车41辆,为采购单位节约资金36.05万元。本文结合大关县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存在的问题

  公务用车采购预算执行难,公开竞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无法形成采购规模,不能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采购,发挥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体现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一方面是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供应环节存在行业报备制度。报备是指供应商出于防范风险、扩大销售采取的一种先入为主的做法,进行商品销售备案。报备存在于某一销售行业的内部,这个制度虽然不合法,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相关要求,但是圈起来在同一行业或某个领域内来运作,行业内的人都要遵守这个游戏规则,否则就会被该行业的“主管处”或“权威机关”视为“非法经营”。所以行业内部的人都必须遵守报备制度。报备运作一般是汽车供应商平时最大限度地去获取公务用车采购需求信息,一经获取某家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采购信息时,就迅速在他们的行业总部或第一时间报告,表示这桩采购是这家供应商去作了“勾兑”或主动推销协调好的,其他同品牌同型号的汽车供应商就无权参与竞争,并且还要为报备了的那家供应商邮寄不代表“真实意思”表示的投标书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组织评标时,也只有报备了这家的供应商价格“稍低”,这种价格低是虚假的,其实中标价反而更高,只能由这家首先报备了信息的供应商提供车辆,这样一来,采购单位就失去了选择物美价廉的机会,造成政府采购资金浪费。

  另一方面是公务用车采购环节实行制定品牌型号。任何一桩公务用车采购都是采购单位指定了品牌型号和具体参数,采购单位花费如此大的开支去买一辆车肯定要想买到自己喜欢的车,这种做法在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之前也合乎情理。但这样一来,就只买得到此种品牌此种型号并且是最先报备的这一家供应商的货物,形成不了竞争,一旦形不成竞争就无从谈起节约政府投资成本,也无法为采购单位节约资金。上述问题可归纳为:采前、采中、采后三个问题。

  采前问题。一是预算模糊。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购车总价通常由车价、购置税、出库费构成,供应商提供上牌服务,则还需付出上牌服务费。预算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先确定自己的需求:如果单单购买车辆,预算中应包括车价、购置税和出库费;如果需提供上牌服务的,预算中还应包括车价、购置税、出库费、上牌服务费等。有的预算单位对此情况不了解,造成编制预算时只报车价,当采购中心把采购车辆成交总价通知采购单位时,预算单位抱怨车价比了解的高。二是询价采购供应商选择面狭窄,零星数量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一般采用询价的采购方式,由于这种采购方式中询价对象即供应商的选择方法还没有具体、统一的操作细则可依,尽管每次采购时都邀请库中尽可能多的供应商,但仍造成同一品牌车辆采购的询价对象经常是些老面孔,询价的结果往往是大同小异。如果县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参加全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集中竞价,选择面更大,一定程度上会缓解这一问题。

  采中问题 。一是预算单位采购定品牌。公务用车是一个敏感的特殊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已变成了一种身份和级别的象征。新车、好车面市,尽管定品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一些部门总希望先试用。二是市场信息滞后化。汽车是一种价格弹性较大的商品,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需求变化引发价格变动较快。在现存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人员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调价信息。三是小部分采购随意化。内装饰是汽车采购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往往是比较“自由”的一部分。在常规的业务操作中,询价的价格中并不包括内装饰的价格,内装饰通常在采购后,交由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因为内装饰的要求比较复杂和多变,如顶蓬内饰、车门内饰、地毯、各式隔音、隔热垫、防滑垫、遮阳板、边窗遮阳网、方向盘套、车排套、香座等,预算单位很难在采购前摸准这些小零碎的价格,且这些饰品的添加也比较随意,很难在填写配置时说清楚。

  采后问题。一是购后情况失控。在公务用车采购全套流程中,除了车辆供应,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也是较重要的环节。这些环节通常能反映一个公务用车供应商的综合素质。但目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还没有对这些要素进行监控。政府采购中心不是直接的公务用车使用者,但政府采购中心可通过预算单位的采购回访制度了解以上情况,从而筛选出综合素质优秀的汽车经销商。

  二、完善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针对公务用车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使公务用车政府采购节约成本,发挥政府采购应有的价值意义,尽量规避行业报备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是查处行业报备制度。对公务用车采购时供应商的报备做法,建议各级有管理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检查,查处和取缔生产商和销售商违反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诸多做法,打破行业垄断,促使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使采购单位即便是指定了品牌型号也能买到物美价廉的车辆。

  二是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采购的制度,要求采购单位只能限制采购大致标准的车,比如采购单位指定欲购买的公务用车价位标准、排量大小、车型要求(越野、轿车或商务车等)大致装备(是否带ABS、自动挡和安全气囊等)和具体功能等,不指定具体的品牌型号和参数。这种制度的建立目的就在于避免行业报备制度的负面影响,使行业报备制度失去滋生的空间。

  三是实行预算管理。向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经办人员发放宣传材料,介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的价格构成。采购单位在采购公务用车时同部门预算一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在部门预算中把公务用车采购预算单独编列,向财政部门编报。财政部门在审批下达部门预算时,将公务用车采购预算单独下达,同时抄送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机构。

  四是实行集中采购。在同一县区,对公务用车实行定期、统一采购,使公务用车采购能够形成一定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实现规模效益。首先实行定期采购,即规定一个时期,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是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采购一次,具体采购的批次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多少以及采购任务的轻重来决定,只要能使公务用车采购形成一定规模即可。其次是把相同类车型的公务用车集中起来统一采购,时间上可根据需要采购的车辆灵活把握。第三是实行协议供货制。普通的、需求不紧迫的公务用车,尽可能利用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单位采购公务用车时,也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制,在协议供货商处选择采购所需要的公务用车。由于协议采购事先进行资格招标,只有性价比相对较高的车型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才能入围,预算单位在此范围内选择品牌型号就显得更为公开、公平和公正。

  五是开辟专门信息渠道。由县区采政府购中心单独从汽车制造商、供应商和媒体获取信息,操作难,效率不高。如能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开辟专门信息渠道,第一时间从各汽车制造商那里得到车辆价格、车型等变化和更新的可靠信息,再通过专用传播渠道向各县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可解决县区采购中心心信息滞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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