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的探析
【摘要】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很多经济较发达地区实行了“撤村建居”转制工作。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模式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出现农村和小城镇的“直接城市化”,随后“撤村建居”转制工作亦全面展开。“撤村建居”后,城郊结合部行政村建制撤销,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因涉及管理体制转换、土地等集体资产改制、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撤销建居”远非更换一个牌子、改变农民身份那样简单,而是一项法律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实践表明,“撤销建居”问题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矛盾最突出最难处理的问题之一。 尤其是,“撤村建居”后居民委员会既承担居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又要负责村集体资产经营,所以如何加强“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此展开探讨。
一、当前“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人员素质低下,会计基础薄弱。
由于财会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较低,一些“撤村建居”社区违反《会计法》问题屡查屡犯。其表现主要有下述几方面:一是财务人员执法观念淡薄。《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凭证要手续完备、合理合法,但有的社区(村)却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发票报销,以大量白条和收款收据入账;支出票据不合规、手续不完备,甚至无领导签批;不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目,一个单位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以逃避银行监督等;有的(社区)村财会人员不按会计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登记发生的经济事项,年终收入、支出记一大笔账。上述种种行为使会计资料失真、信息失真,给个别不法分子侵吞国家资财提供了温床。
2、“撤村建居”社区财务核算混乱,社区管理经费和村集体经济混账,不能准确反映两者的收支结余。
城镇社区居委会承担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为保障社区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财政每年都根据该社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数拨付社区管理经费。但是由于“撤村建居”社区的特殊性,社区财务为了简单核算,往往把这块资金打入村集体经济帐户,与村集体经济支出混用。以致无法准确反映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更有甚者,社区集体资产收入(比如房屋租赁收入、投资收益等)使用行政事业社会团体往来款收据,这样既逃避了税款,又违反了票据使用规定。
3、“撤村建居”社区将(社区)村集体经营资产与居委会经费一并上缴乡镇街道,实施村财乡管,不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的精神。
相对于“村财村管”而言,“村财乡管”管理方式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和不同就在于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财务管理权上收和集中到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手中。很多地方的具体做法也体现了这一点,村集体在资金使用上,虽然通过了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批准,如果没有乡镇一级领导的签字批准,村里的报账出纳是提不到款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也就是说,村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属于村内公共事务,应该由村民自己来管理。在村级财务管理上,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应该是一种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不具有对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权。“村财乡管”管理方式虽然没有改变村级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已经超出了村民自己管理村级集体财产的要求,是乡镇(街道)政府的一种越权行为,也不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的精神。
4、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拨付不到位,涉农资金存在滞留或截留现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财政都安排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要求逐级拨付给村民。如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农民健康体检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助费等。但是,部分社区干部思想意识不到位,法制观念不强,把这块资金截留或者挪用,甚至贪污。
二、加强“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撤村建居”社区财务职能日益强化,地位愈加重要,作用越来越大。要做好“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在经济建设中的主战场作用,多管齐下,共同努力。
1、改革“撤村建居”社区财务管理方式,推行社区居委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分账核算模式。
(1)社区居委会主要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工作,其经费来源主要为各级财政拨款。社区居委会的资金应使用“居财街管”。城镇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社区居委会应建立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负责代理所属社区财务收支核算、记账等工作,并以“社区账务中心”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居账街审”制度。街道(乡镇)“社区账务中心”在代管社区账目、资金时,应按社区设立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账和存款账,做到手续清楚、核算及时、账目清晰、责任明确。同时,社区应设出纳人员,负责做好社区财务工作、账簿登记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按时报账,建立备查账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社区还应建立备用金制度,设立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内部往来登记簿等财务会计账簿。社区要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区有关规定以及街道(乡镇)下达的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经费,注重提高使用效益,重点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社区应将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年终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各社区账务中心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社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推进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经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撤村建居”后,原村社集体资产不宜直接移交给居委会,应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接其运作。因为如果把原村社集体资产直接移交给新改制居委会,必将导致新老居委会在职能上的不一致,不利于国家统一规范居委会的职能;把集体资产移交给非经济组织的居委会经营管理,在法理上不顺,也不符合改革的既定目标。村集体经济要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资产营运机制。要把握好四个关键环节:一是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科学评估;二是对净资产进行公平量化;三是对改制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四是整个改制工作依法付诸民主程序。改组完毕后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体资产租赁、投资收益、村民股利分配等交易或事项应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居委会会计核算相分离,单独建账。
2、加强“撤村建居”社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队伍建设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要重视“撤村建居”社区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撤村建居”社区选举财务人员时,要将熟悉财务知识、精通业务、素质好的人员选拔到财务工作岗位上来,要考虑财务人员既要懂企业会计制度,又要懂行政会计;为财务人员自身学习,更新知识提供机会和机制,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等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明确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建立互相制约机制,规范财务核算;严格执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3、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大对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处罚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社区内部财务监督审计制度。社区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和市、区两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检查与监督。同时,社区经费账目应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二是社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要接收社区财务监督小组和税务、工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是委托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大监督广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增加“撤村建居”社区财务收支的透明度,把内部监督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四是加大专项资金检查,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五是纪检、监(检)察、财政、税收、审计等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和制衡机制,对于监督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单位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罚款的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焕清.对“村财乡管”管理方式的思考.《乡镇园地》,
【2】王权典 江惠生.从珠三角实践看城市化“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改制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村长”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