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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24 09:12:14 字体:

为帮助参加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2015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注: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将会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写在章程中,公司制则写在交易规则中。这是因为,会员制中,会员是出资人也是交易者,公司制中只是交易者)。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条例:变更住所、营业场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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