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流管发[2015]66号
颁布时间:2015-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5部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现就在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协同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宣传倡导。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分子的影响以及服务阵地的传播作用,并充分利用每年的5月29日计生协会员活动日、4月7日世界卫生日、7月11日世界人口日等卫生计生纪念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向流动人口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政策以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等健康知识,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和卫生计生宣传品,让广大流动人口充分知晓政策和应享有的权利,有效提高流动人口保健意识和获取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意识。
(二)了解现实需求。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需求,紧密围绕流动人口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服务和联络工作,提高为流动人口服务的针对性,并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反映流动人口的需求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三)促进家庭发展。在流动人口中广泛开展卫生计生关怀关爱、生育关怀、创建幸福家庭、青春健康教育等活动。走访慰问流动人口困难家庭,特别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帮助他们解决健康、医疗、优生优育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四)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卫生计生维权的方式方法,协助政府开展政策解释、调解、扶助等工作。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引导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二、组织建设
(一)扩大计生协服务流动人口的覆盖面。鼓励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流入地在流动人口中建立计生协组织。流入地应当在流动人口聚集的集贸市场、企业、社区等场所建立计生协组织,或将流动人口吸纳为本地计生协会员和志愿者。流出地应当动员本地流出人口积极加入流入地计生协组织,并依托流动党支部、商会等,在本地流出人口聚集地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力争到2020年,计生协组织网络及工作服务流动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强化、资源整合、活动经常”的新常态。
(二)加强流入地流出地协会协同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一盘棋”区域协作的框架内,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支持计生协建设。两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相互协同、加强合作,形成服务流动人口的合力。流入地卫生计生部门和计生协应当指定工作人员与当地流动人口计生协加强联系。上级计生协组织要加强对下级计生协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三)提升计生协服务流动人口的能力。按照基层计生协组织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与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任务及要求相适应的工作职责。注重吸收流动人口中的积极分子、致富能人和技术能手入会,发挥协会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选举号召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在当地有一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组织领导者。在各级计生协中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培养协助政府加强服务流动人口的能力,提高服务效率。与当地政府协调,将流动人口会员中的骨干力量纳入社工培养体系,或从社工中吸纳会员。加强计生协“会员之家”、“青春健康俱乐部”等阵地建设,做好为流动人口服务的计划和记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发挥计生协在流动人口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定期研究、听取汇报。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流动人口(农民工)的议事协调机构和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计生协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二)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计生协要联合制订计生协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委托计生协实施的重点项目和活动,定期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加强经验交流,推动工作开展。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年度委托计生协具体实施的项目和活动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并提供相应的物资、活动场所支持。各级计生协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四)开展示范创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组织开展计生协服务流动人口示范创建活动。注重发现和培养组织健全、服务优质,既得到卫生计生部门认可、又深受流动人口欢迎的计生协先进典型,并加以宣传和推广,引领计生协组织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五)推动项目合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协要积极创新流动人口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计生协服务流动人口工作向项目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向计生协购买部分覆盖流动人口群体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并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相关标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考评、监管。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