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粮办发[2015]258号
颁布时间:2015-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要求,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关于“国家粮食局定期组织对国家监测机构的监督”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自2015年11月起,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内容
督查范围为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347个国家监测机构(包括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管理、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情况。落实《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2011-2015年)》情况,主要包括实验室与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是否达标,配套基础设施与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是否转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等。
(二)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并有效实施,是否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技术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实验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按规定参加国家、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比对和培训;检测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过测定或校准,标准物质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等是否妥善保管;样品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及清理是否符合制定的程序,是否能够保证样品的真实可靠;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及时、准确、规范等。
(三)开展工作及发挥作用情况。主要包括2011年以来完成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及抽查任务情况,接受社会(包括其他部门)委托粮食检验任务情况,参与粮油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工作情况,受到的奖惩情况,发挥的其他社会作用等。
二、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次督查的内容和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测机构,对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逐项展开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短期难以解决的,要制定相关措施,责任到人,分阶段解决。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于2015年11月25日之前,将自查结果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国家抽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将随机选取部分省(区、市)20%~50%的国家监测机构,派督查组赴现场进行督查。督查组由检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实操评价等形式进行。各国家监测机构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文件以供检查,例如质量体系文件、实验室资质证明、内审资料、管理评审资料、检测报告等。具体督查省份和时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国家监测机构密切配合督查组工作,确保督查工作有序开展。各国家监测机构要认真撰写工作汇报材料,重点突出国家监测机构挂牌前后的变化,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实验室环境和仪器设备改善情况以及发挥作用情况等。督查结果将作为今后国家粮食局开展授权委托工作、能力建设支持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认真整改落实,坚持立行立改。被抽查的国家监测机构对督查组提出的所有问题应及时记录,拿出整改方案,并将整改落实的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督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挂牌资格。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