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5-03-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为促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提升印染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程序
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程序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管理办法》及《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附件3)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资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上报企业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的意见,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于6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2 传真:010-68205661
附件:
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doc
3.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