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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4]42号

颁布时间:2014-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有关省、自治区农牧(畜牧、农业)厅(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4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继续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3个省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为深入推进草原补奖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补奖任务资金落实

各省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按照目标、任务、责任、资金“四到省”的总体要求和任务落实、补助发放、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建档立卡“五到户”的工作原则,切实把各年度任务资金落实到草场牧户,补奖资金不得长期滞留在各级财政。要将任务资金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扎实开展绩效评价,深化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安排相挂钩的机制。任务资金落实情况较差的地区,不得安排奖励资金,并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要严格补奖资金专账管理,严禁自行跨科目调剂或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要及时上报财政和农牧部门,申请结转下年同科目使用。资金发放到“一卡通”或“一折通”的,要注明资金项目名称,强化农牧民对草原补奖政策的认知。牧草良种补贴实行项目管理的,要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的组织指导,完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健全禁牧管护和草畜平衡核查机制。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严格巡查禁牧区、休牧期的牲畜放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努力确保补奖政策实施成效。

二、及时准确填报补奖信息

为全面及时掌握草原补奖政策任务资金落实情况,农业部组织开发了草原补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补奖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目前,信息系统和报送制度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部分地区仍存在信息系统填报进度较慢、月报表格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较差等问题。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力度,明确专人管理,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及时准确完成补奖信息填报工作。请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8月底前完成2013年牧户信息采集录入工作,10月底前完成牧草良种补贴信息和草地地块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补奖信息定期月报表格。财政部和农业部将在今年对各省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补奖信息填报方面的指标赋分权重。请各省区在对下开展绩效考核评价中,也相应增加赋分权重,并在督导检查时,注意提前抽取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比对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开展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

各省区要组织有关草原科研教学、监理监测和技术推广单位,分区域、分类型开展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成效评估研究。评估研究既要有面上总体情况调度,又要深入到基层一线草场牧户调查研究,多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务求摸清现状、掌握实质。调研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报导。要加快草原监测网点建设,定期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评估研究政策实施成效提供科学依据。各省区都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将研究成果于12月底前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四、划定和保护基本草原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要继续按照“权属明确、管理规范、承包到户”的要求,明确草原权属及用途,加强承包合同管理,做到承包草原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要加快划定基本草原,划定的基本草原面积不应少于本地草原面积的80%.草原补奖政策涉及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原,以及享受牧草良种补贴的人工草地,要全部划为基本草原。划定的基本草原要进行县级公告,设立保护标志,统一绘图建档。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的立法进程,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探索建立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恢复、修复、赔偿,实行终身追究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五、扶持草原畜牧业转型发展

各省区要用足用好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中扶持草原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推动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扶持的主体,既可以是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家庭牧场和专业大户,也可以是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合作社成员要以纳入草原补奖政策的农牧户为主体,农牧业企业要与补奖政策户签订生产购销合同,开展订单生产经营。通过草原补奖政策的实施,不断改善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条件,优化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体系,提高草原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逐步提升草原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和促进牛羊肉生产供给与农牧民增收,最终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各省区2012年和2013年草原畜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务必于6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司、农业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0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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