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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16-12-02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我省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现将我省新版财政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江西省新版财政医疗收费票据包括“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江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两种。
  三、新版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均设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
  四、江西省新版财政医疗票据使用防伪专用纸张印制,采用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共有四处:(一)在医疗收费票据正中位置套印淡
  黄色的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30mm);(二)距医疗收费票据标题左侧5mm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直径为12mm,在紫外线下显示浅绿色);(三)在医疗收费票据标题正中位置套印红色荧光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四)医疗收费票据右侧的票据编码设置为防伪荧光红号。
  五、原江西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西省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江西省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和江西省参保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于虚假票据、过期失效票据,交费人有权拒绝受理、拒绝支付款项。
  六、各级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收费票据的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医疗收费票据印制方面的问题,均可向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反映,对于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反映。
  感谢并期待社会各界对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参与和监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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