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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工本费取消后有关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财办发﹝2015﹞37号

颁布时间:2016-12-02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赣财综〔2015〕34号)规定,我省自2015年4月1日起取消收费票据工本费,各级财政部门票据印制成本费及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申印、发放、保管和印制成本费结算等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票据工本费取消后,全省财政票据仍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委印,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票据申印、核发程序和集中送票等配套服务保持不变,即委印监制关系、领发程序和相关配套服务不变。
  二、票据工本费项目取消后,各级财政部门将免费向用票单位核发票据,票据印制成本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承担,因而票据印制成本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价格也相应发生变化。为确保票款结算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对各市、县财政部门票款结算办法明确如下:
  (一)2015年4月1日以前各级财政部门已申领的财政票据按原结算价(即票据工本费项目取消前的结算价)清算,并按原结算渠道汇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二)2015年4月1日(含)以后各级财政部门申印(领)的各类票据,结算价格统一执行财政票据“印制成本价”。在结算方式上,为兼顾规范与便利,除省直管县(市)外,各县(市、区)财政局统一将票据印制费汇缴至所在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集中向定点承印企业结付;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直接与定点承印企业结算票据印制费。
  三、为应对票据结算办法的改变,各级财政部门应深入推进财政票据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加强申印计划管理。票据申印计划将作为全省票据印制和配送工作的基本依据,务求准确、完整、严谨、合理。
  1、通用票据。每年4月下旬和10月下旬,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票据库存情况,将半年度通用票据申印计划上报省厅票据管理中心。
  2、专用票据。专用票据是指套印本单位收费章的各类财政票据。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至少提前两个月申报专用票据申印计划,便于省厅统筹、有序安排印制。
  (二)集中配送票据。票据印制完毕入库后,省厅将依据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申印计划,集中安排配送。为提高工作效率,专用票据申印要契合用票单位的要票时间和本地区半年度通用票据申领计划,以便集中统一安排配送。
  (三)健全落实财政票据仓储保管安全管理制度。新票据结算办法实行后,市、县财政部门所需的通用类票据将由以往的“按需申领”变成实质上的“以印代领”,从而加大了日常票据库存任务,对基层财政部门的仓储保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票据仓储保管硬件设施的建设,认真落实财政票据安全保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三清”(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四专”(专人、专库、专账、专表)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虫蛀鼠咬、防丢失损毁)。
  (四)依规从紧核发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有关管理规定,依据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具备用票资格的部门和单位核发票据,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放票据。同时,日常票据核发工作应坚持验旧领新、适度从严从紧的原则,结合用票单位历史票据用量及现实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用量,杜绝超发、滥发,避免积压浪费。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票据购领工作的三个<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票据用量较大的单位(含专用票据使用单位),每次核发量不得超过该用票单位6个月的正常用量,对于一般用票单位,每次核发量不超过该单位一个核销周期(一般为3个月)的正常用量。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此项改革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聚焦票据管理工作任务和目标,切实提升我省财政票据管理与服务水平。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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