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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颁布时间:2016-12-2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精神,近日,省财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港股所得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市A股所得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问题。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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