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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财政收入质量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赣财地〔2017〕24号

颁布时间:2017-12-18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继续鼓励县级财政不断提升财政收入质量水平,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我厅修订了《财政收入质量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1日
  
  
 

                                                                                                          财政收入质量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财政收入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财政收入质量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办法。
  一、奖补范围。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范围为全省100个县(市、区),设区市本级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新区暂不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二、分配因素及权重。以奖代补资金统一按因素法进行分配,选取以下四个因素:
  (一)各县(市、区)非税收入前三年年均增幅低于全省县(市、区)非税收入年均增幅的差额部分,占20%权重。
  (二)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数低于按全省非税收入前三年年均增幅测算本地非税收入的差额部分,占20%权重。
  (三)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低于全省县(市、区)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的差额部分,占30%权重。
  (四)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低于本地非税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差额部分,占30%权重。
  三、设定奖补资金上下限及非税收入测算口径。对获得奖补资格的县(市、区),按单个县(市、区)奖补资金不高于8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进行初次分配,如奖补资金不足或有结余,则按各地初次分配奖补资金所占份额情况通过二次分配予以调剂。考虑到专项收入具有专门用途,此项收入不纳入以奖代补分配因素的考核范围,从各地非税收入中予以剔除。今后如遇非税收入重大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测算口径。
  四、其他
  (一)各地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严禁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财经纪律的支出。
  (二)自2018年开始,对上年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排名全省后十位的县(市、区),不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三)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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