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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颁布时间:2018-02-28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国税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涵义。“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套餐式”服务目前适用于我省尚未进行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的建账建制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形不适用本套餐。

(三)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流程。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通过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通过详细的流程描述,方便新办纳税人按照公告内容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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