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8-09-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
温岭市利源模具有限公司(91331081097238401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国税稽税通〔2018〕5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岭税稽通〔2018〕5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国税稽税通〔2018〕5号)及《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岭税稽通〔2018〕5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国税稽税通〔2018〕5号).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温岭税稽通_〔2018〕52_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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