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解读《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18-12-14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自1985年起,我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劳动行政部门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使企业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完成情况而浮动,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根据职工的劳动贡献情况进行自主分配,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工资分配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省取消了企业工资总额审批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不再下达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计划,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无论是原来的工效办法还是现行的工资总额确定办法,都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工资增长只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且工效联动滞后,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等因素,内部分配能增能减机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二是工资分配秩序不规范。工资总额行政审批制度取消后,我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企业主管单位)的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监管下发展各异。有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有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有的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政策,有的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工资总额确定缺乏明确的规范和依据,随意性较大,工资总额增长过快和增长缓慢的问题并存,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不合理差距较大,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监管体制尚不健全。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少数自律性强的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但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设区市以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处于无监管状态,管理政策“政出多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影响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二、政策依据

  2018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

论坛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