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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颁布时间:2018-12-2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07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1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12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2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7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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