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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提醒

颁布时间:2019-03-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全区各出口企业: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退(免)税申报

(一)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18年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为2019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4月18日)前。逾期申报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2019年4月18日)截止之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便捷退税系统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电子信息(录入方法见附件1)。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经主管退税机关受理通过,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向主管退税机关作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企业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在2019年4月18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申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2018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2019年4月18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便捷退税系统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2)电子信息,并向税源管理股综合业务组(902B室)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经签章确认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纸质表单和相关举证资料。逾期不再受理此类申报。主管退税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所需资料:《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情况说明一份(盖公章)、报关单电子数据打印件(出口退税联)和相关证明(涉及改单的提供海关改单受理单或货代证明原件)。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免税申报

(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18年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免税的期限为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逾期未申报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免税申报流程

企业有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请先在新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板块“免税明细”模块(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更多→特色业务→出口退税单机版)进行免税申报,外贸企业持报关单电子数据打印件(出口退税联)、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生产企业持报关单电子数据打印件(出口退税联)报送至税源管理股综合业务组陈铃妃,进行数据核销,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生产企业还应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征税申报

(一)征税申报期限

1.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即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

 2.出口企业2018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逾期未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的,须在2019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即6月19日)前申报纳税。

(二)征税申报流程

2018年度应征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请先在新版电子税务局出口端“征税申报单”模块(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更多→特色业务→出口退税单机版)进行数据提交,并打印《征税申报单》,将对应的报关单等凭证资料报送至税源管理股综合业务组陈铃妃,进行数据确认与移交,并于当月调整内外销销售额,向大厅申请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于次月申报期联系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确认。

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3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2013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2013年第30号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出口货物由于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三(见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2019年4月18日)内,向税源管理股单证审核组[柯桥分局、第二税务所出口企业联系洪达、汤红、唐宁、张婉婷办理(911室);齐贤分局出口企业联系凌浩斌办理(903室);钱清分局、福全分局、平水所出口企业联系张爱小、陈榕办理(908B室)]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附件4),提供公告附件三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5。

(三)出口企业应按2013年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进行收汇。主管退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收汇情形的,相应的已退(免)税额一律予以追缴,属于偷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五、加工贸易核销

(一)来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2018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在2019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向税源管理股综合业务组陈铃妃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

生产企业应于2019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税源管理股单证审核组洪达、唐宁(911室)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核销步骤见附件6。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退税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建议涉及进料加工的企业,4月份尽早申报退税后,尽早办理核销手续。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出口企业应按报关出口当月的汇率记销售。

2、财务人员、联系电话有变动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提醒服务申请,便于日常业务的沟通。

3、企业判断是否正式申报成功,以跟踪栏是否提示“申报成功”四个字为准,未提示“申报成功”的,请耐心等待并刷新系统查看最新反馈状态。

4、外贸企业同一年度退税申报原则上每月只允许申报一次。

5、财务人员应及时查看出口退税咨询平台、短信提醒等通知,并且详细阅读通知内容,切实把握通知或政策内容。

6、 出口企业需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单机版(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套餐业务→更多→特色业务→出口退税单机版)“业务员情况”中录入各外贸业务员上年度的实际出口额和本年度预计出口额等出口业务情况;同时在每次申报时,需在出口明细表的备注栏准确填写备案业务员的身份证后6位号码,务必详细核对,避免出错。

7、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申请的,在以后管理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8、外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体现成份(含二种或二种以上成份应分别注明)、工艺、用途等。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

9、无报关单信息、发票信息的问题。若货物出口后3个月以上未收到报关单电子信息或发票认证后3个月以上未收到发票电子信息的,企业可将缺失信息的相关电子文档(附件7、附件8)以文本格式填写完成后发送到邮箱156285385@qq.com或报送到税源管理股综合业务组帮助查询、补录、上传(报关单电子信息企业可先自行在电子口岸上进行查询,若电子口岸上也没有信息,可联系海关重新发送;若电子口岸上有信息,但国家税务总局未接收,可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

10、出口企业开具外销普通发票时,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税局2017年第10号公告)要求执行,务必注意选择“免税开票”,在备注栏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币种、出口销售总额等内容。

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出口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操作方法.docx

附件2: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doc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doc

附件4: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xls

附件5:收汇或不能收汇申报操作方法.docx

附件6:进料加工核销步骤.doc

附件7:数据导入报关单模板.xls

附件8:数据导入专用发票稽核模板.xls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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