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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4月征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颁布时间:2019-03-2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办公室

1.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人,4月份如何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 

 一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定期定额户除外,下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登录云南省税务局网站www.yngs.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平台);
  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办税人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帮助投资人代办经营所得申报。扣缴客户端下载地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www.yngs.gov.cn→办税服务→资料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对首次下载扣缴客户端的用户,需于3月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初始化。
  三是投资人或者其办税人员可以前往被投资单位对应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2.网上完成经营所得个税申报后,如何办理税款缴纳?
  答:税款缴纳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个人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后,可以选择银联缴款、银行端凭证缴款等方式办理或者通过个人与税务局、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缴款。 

 二是办税人员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代投资人办理经营所得申报的,可以选择银联缴款、银行端凭证缴款或者投资人与税务局、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缴款等方式办理;同时,也可以在办税人员代为申报后,由投资人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缴纳税款。
   3.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过期了怎么办?
  答:过期将影响缴纳税款,因此请在限缴日期前持《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如果超过限缴日期,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或者扣缴客户端进入银行端查询缴税模块,重新打印凭证办理缴税。 

 4.2018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进行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申报可通过办税服务厅进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其2018年全年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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