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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解读

颁布时间:2019-05-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临沧市税务局办公室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社保降费意义深远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实施减税降费,先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习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对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要求坚决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惠企裕民促发展的大事好事,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相关部门在认真开展调研,对基金运行测算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制了我省的《实施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批准。

社保降费降在实处

《实施方案》既严格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又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在降费率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退休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均衡企业缴费负担,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即现行失业保险1%总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失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现行“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实施降费率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

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之一。在降费基方面,《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要保持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相关部门还将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

此外,关于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按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问题。这是充分考虑到我省医疗保险等险种实行的是州(市)级统筹,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负担。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调整计算口径后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允许缴费人在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

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要求。我省是较早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省份之一,下一步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省级统筹办法,在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要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方式,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要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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