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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2019-05-27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行业准入

  (一)遵循“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放宽服务领域,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都要向社会力量开放,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新增服务和产品。(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分别制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整合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加强协作配合,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省编办、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牵头;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修订的养老设施有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新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工作办法。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推进市场化运作。鼓励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省民政厅负责)

  (六)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及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遴选文化文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在开发模式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制定准入意见,支持社会资本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探索大遗址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省文化厅负责)

  (七)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改革方案要求,推进改革工作。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等行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八)制定体育赛事举办流程指引,明确体育赛事开展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程序和各环节责任部门,打通赛事服务渠道,强化对口衔接,公开有关信息。(省体育局负责)

  (九)规范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各项安保费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场馆的市场化运营服务水平。(省公安厅牵头;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配合)

  (十)充分挖掘和利用我省气候、环境、生物资源、旅游及民族文化等优势,向民间资本全领域开放大健康产业,激发各类投资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引导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大健康产业。围绕国际、国内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需求,制定大健康产业发展“施工图”和“工艺图”,深入谋划产业发展重点,精准定位产业链布局,不断提高大健康产业增加值占比。(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行医师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贯彻落实中医药人员和机构准入制度,实施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允许经综合考核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诊所;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诊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二)依照国家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募集资金投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引导多层次主体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公司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源。积极研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产品进行融资,进一步丰富债券融资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按照同等标准、同等待遇的原则,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平等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畅通进入渠道,规范操作流程,加快PPP项目建设。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对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中符合条件,完成政府采购并签署项目合同的PPP项目,在省级PPP以奖代补资金中,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通过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社会领域,支持大型投资基金加大对我省社会领域的投资。鼓励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有关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云南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国际资本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省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落实抵押品类别、管理、估值、抵质押率等政策。(云南银监局负责)

  (十七)扶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服务,完善质押登记服务,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工商局,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会商和信息沟通机制,推进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社会领域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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