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5-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支持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如您本人属于以下人员并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您的单位招用以下人员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人员范围: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4.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5.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5.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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