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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颁布时间:2019-06-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办公室

 

                           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和规范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430日。

三、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20195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国家基准费率标准的45%执行,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430日。

四、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职工社保待遇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51日起执行。

五、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为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做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基金风险防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六、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省级统一安排,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继续按照现行的税务代征模式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到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也要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进征收体制改革逐步到位。

七、 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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