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9-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办公室
一、腾冲复眼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期申报税款案
案件情况:2019-04-01 至2019-06-30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9-04-01至2019-06-30 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2019-04-01至2019-06-3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9-04-01至2019-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9-04-01至2019-06-3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贰佰元。
处罚时间:2019年7月17日
二、腾冲县文梅餐馆未按期申报税款案
案件情况:2018-06-01 至2018-06-30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6-01至2018-06-30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2018-06-01至2018-06-30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罚款贰佰元。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中和税务分局
处罚时间: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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