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稳就业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7-09  

吉财金[2020]4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作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就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贷款对象

(一)202041520201231新发放贷款,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上述人员部门资格认定

(二)中小微企业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申请条件人数企业现有职工的占15%超过100企业为8%

宽贷款用

创业担保贷款于开创业项目所经费生产经营需房土地;生产经营设备工具车辆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创业过程必要的支出。

提高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

、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降低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适当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全国14集中特殊困难地区款利率上LPR+250BP其余地款利率限为LPR+150BP其中低于11年)款利率照一年LPR确定1期以上由经金融机构自主选择参1年期5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具体利率由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借款协商确定

贴息力度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约定的LPR50%给予贴息

(二)2020415日起流动到暂困难中小企业个人体工商户,可给予展期,展期2020630前的,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不超过1展期期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优化流程

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程序手续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压缩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充分利用吉林智慧人社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开展远程办理,推广零上门服务。加强部门协同,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按要求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做好信息比对,对于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不需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开通绿色通道

贷款现场审核可视情况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对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申请贴息企业(贴息不担保企业),可先行发放贷款,再办理贴息手续,保证企业第一时间取得资金支持。

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2020415起,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及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具体包括: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创业项目优质且申请人配偶身份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上)

加强担保基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筹措力度,担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还款率上年计到贷款实际回收金额/累计到贷款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本年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担保基金款余额的10,担保基金的资金缺口应于次年予以补充。

十二、部门职责

    财政、民银行人社部门合作,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创业就财政部门负责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补担保基金及时拨付贴息、奖补资金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落实办金融机构激励机制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核工作。担保基金管理机和经金融机构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部门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放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63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