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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07-10  

吉财粮[2020]539号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

 

2020710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业信贷

担保工作的通知

 

   2016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积极推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省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全省农担体系,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我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市县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脱贫增收,助力贫困市县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支持;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农担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外业务,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

(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省农担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专职人员队伍,探索建立专职人员队伍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避免层层设机构,逐步将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下沉到市县、基层,同时注意精耕细作、区域推进。要加强业务开拓、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设,牢牢把握项目发现、调查、评审主动权,掌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贷需求,综合运用信用“软信息”和经营“硬数据”,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模式,加快形成在客户发掘、产品创新、风险评价、保后服务、风险化解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二)合力做大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农担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县政府的深度合作,将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作为核心任务。鼓励省农担公司拓展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首贷业务。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可统筹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的指导性业务资金,加大对农担政策业务支持力度,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市县政府可与省农担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市县政府部门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

(一)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省农担公司要发挥农担专注、专业优势,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险因素融入产品设计,开发短、中、长期多种类型农担产品,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等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要增强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要切实加强保后服务与管理,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盘活和处置风险项目,代偿项目要加大追偿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要发挥公司主体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二)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省农担公司要积极推进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接入工作,鼓励省农担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省农担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担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农村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担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省农担公司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保障数据真实性、全面性、连续性,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四、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农担工作责任

(一)完善财政“一补一奖”政策。省财政对省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奖补资金采取预拨方式,并根据中央财政对我省奖补资金结算情况进行清算。支持省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支小职责,降低省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利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有关贷款贴息政策,避免长期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贷款主体资金挪用、无风险套利等行为对正常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二)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对省农担公司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省农担公司绩效评价独立于金融类企业评价体系,要充分考虑到农担业务开展和政策性职能的特殊性,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评价评分指引要求,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对省农担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评价结果与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规模及省农担公司薪酬总额、高管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挂钩,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完善监督指导机制。要尊重省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政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督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考核。同时,对于存在偏离政策性要求、业务拓展迟缓、风险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隐瞒问题的,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省农担公司管理机制,强化省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形成推动农担工作合力。省农担公司要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要时省财政厅和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财政奖补系数。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汇总整理后,按要求及时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按要求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备,并在绩效评价时对“双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农担机构的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财粮[2017]1117号文件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情况表

      2.奖补系数情况表


 

附件:

附件1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情况表.xlsx
附件2奖补系数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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