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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20-07-17  

                                       吉财资环[2020]343号

吉林省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本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引导、绩效优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责: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省直单位及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责: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省级切块下达资金,根据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负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和监管。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考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环境治理水平为目标,着力构建绿色生态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放射辐射废物等污染防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察和执法能力建设;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四)重大环保技术研究示范与推广;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绿化和环卫、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一二第九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发布申报通知(指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第十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选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政府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结果、入库项目投资额等因素分配,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20%、20%。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国家和省里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行适当调整,省财政厅可以根据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成效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第十一条 积极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有关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资金分配奖惩机制。对资金执行效率低、项目进展缓慢,审计、巡视、督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市县,分配下年资金时,暂缓安排新立项目,对因素法获得的资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预算支出进度快、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市县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省级支出部分,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列入部门预算,不能纳入部门预算的,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 专项资金中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部分,省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原则上下达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执行数的70%,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迟于9月30日。

十五 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须在接到资金指标30日内分解下达支出预算。

十六 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同步提报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生态环境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各市县自评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报告,提交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结果运用

二十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配套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0日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吉林省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1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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