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金[2020]58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省直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调动省内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97号)和《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吉财金[2020]131号)的规定,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降费奖补资金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担保业务奖励。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达到1.5%及以下且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计算公式为A=B*(3%-C)
A=担保机构本年度奖励资金
B=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年化担保额
C=B对应的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
(二)受疫情影响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根据《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吉财金[2020]131号)、《关于支持我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吉财办[2020]66号)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吉财金[2020]118号),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6月30日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其中,担保费在2.5%(含)以下的,据实补贴;未收取担保费的,给予2.5%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超过2.5%的,不予补贴。符合条件的贷款包括省内疫情急需的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和电子测温仪等物资生产企业用于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三类中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担保费用补贴资金在降费奖补资金中安排。
(三)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按其2019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新增业务,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5‰的风险补偿。同一机构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偿资金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补充担保赔偿准备。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是指开业一年以上,2019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年末在保余额或户数同比增长,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融资担保机构。
对以下几类担保贷款不予补偿:
1.逾期的贷款。
2.贷款资金使用方向非省内业务的担保贷款。
(四)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的有关要求,享受试点城市奖励的融资担保机构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政策。
(五)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就同一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重复享受财政资金。
三、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及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的业务奖励分配意见进行审核并拨付奖补资金。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研究业务奖励分配意见等工作,督促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配合上级奖补资金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审核工作。
(四)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的初审和申报工作,督促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完成本辖区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上级奖补资金管理部门开展各项审核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省直融资担保机构、融资再担保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于2020年7月26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主要内容包括: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奖补资金申请额度、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名单、具体项目(受疫情影响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已报送申报材料的不再重复申报,由已受理申报资料单位进行材料审核、资金分配及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及附件,附件电子版同时报送。逾期视同放弃申报。
(二)上报数据来源必须严格按照2019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的数据填报,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获得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制定绩效目标,即2020年当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应同比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同比降低,力争逐步降低担保费率至1%以内。
(四)省直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各地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追缴已得资金,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