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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纵论环境税 如何达成征税共识成焦点

2014-12-04 11:55 来源:财会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十二五”规划纲要》曾明确提出:“选择防止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近日,有媒体报道,环境税改革的时间表渐已明晰,明年环境税极有可能完成立法并出台。环境税征收采用从量计征方式,计税依据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税率不低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税收征管有望采取环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征收的模式,即环保认定、税务征收的征管模式。

那么,环境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其立法过程中有哪些难点?如何破解?业界人士对环境税征收的一系列问题又有哪些观点和看法?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的专家学者。

理论渊源

尚无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

环境税,也称生态税(Eco?鄄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碳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及对环境的破坏。环境税包括对直接的污染物征的税,比如碳税、硫税、污水处理费、垃圾税等直接污染物,也包括对一些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征税,比如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车等。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的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着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固定废物税、噪音污染和噪音税。

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称将进行环境税费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正式提上议程。

立法难点

需对征税达成共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日前表示,环境税现正在立法,立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难点需要突破。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对环境税立法的认识也是专家们不约而同提出的共同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要形成社会共识,公众对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紧迫切性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生态退化、环境恶化、雾霾侵袭的严峻性,保护生态和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但人们对征税尤其是开征新税种,会本能地持一种谨慎和抵触的态度,认为这样会增加税收负担。最好能有别的办法或现行税制的优化等其他措施,不一定非要采用开征新税种的手段来治理环境。在这点上,人们显然还存在疑虑,还没有认识到通过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以税收手段可以更好地调节市场主体的环境行为。

施正文认为,还有一点需要向社会公众说清楚的是,开征新税种并不一定就是增税,如何保证不是增税,决策层或者主管部门应该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向公众讲清楚这个问题。十八届三中会明确提出要稳定税负,总体上我们的税负不会增加,至少不会大幅增加,当然也不会大幅减少。所以新税制结构的重点是调节税制结构,即实行结构性减税,就是税负会有增有减,减税不是重点,重点是税制结构的优化。

基于同样的观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教授也认为,首先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即必须扫除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不可避免地会污染环境,没有一定的环境污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就无从下手,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相对于环境代价更重要的错误观念,只有突破了这一障碍,环境税的其他立法障碍才会迎刃而解。

张广通表示,如何保证污染物排放的准确检测是环境税能否真正付诸实施的重要一环,应加大环保部门的责任,对干预环保部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加大法律处罚的力度;污染信息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污染物的检测程序、核算标准以及信息可信度很重要,如果环保部门全权处理信息通报问题,很容易产生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环境税与消费税、车辆税等的关系也要进行必要的协调,不能只管加税,不管减税,事实上环境税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环境保护功能,需要其他税种的配合,还需要行政、法律、信息、思想教育等多种管理手段的配合。

另外,开征环境税与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有所区分,企业缴税就等于一定程度上承认其经营的合法性,只是用经济手段抑制其排污规模,严重污染行为是不能用征税来解决的,应采取关停并转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

专注于中国税制改革研究的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博士刘宇卓则认为,首先,要面对来自企业的阻力,环境税的征收势必加大企业的成本,从而造成物价上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环境税征收的主要目的是“环保”而不是“创收”。从草案来看,环境税的绝大部分税收纳入地方预算应用于地方环境治理,而环境税的征收意味着在排污方面有关环保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的权责发生变化,这就涉及到环境税标准和法律量化有一定困难,征收部门之间、行业、区域之间应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互动机制?这涉及标准、法律量化、部门协调等问题。最后,环境税的立法要配合国家整个税制改革的宏观计划,目前有关环境方面的资源税、燃油税等已做出调整,环境税立法涉及到与其他税种的税制改革相互协调,现在环境方面的收费如何协调等问题。

施正文还谈到,具体税收政策的制定、法律条文的设计,也是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税基、税率以及税收优惠制定的不合理、不科学就达不到期望的目标。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税费负担是不同的,费改税会涉及到很多利益的调整。如果地方政府还是从经济发展角度去考虑问题,用传统的经流增长速度的政绩考核标准去考虑问题,就会给环境税政策制定和法律通过后的落实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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