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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从三方面全面理解税收法定的内涵

2014-12-29 09:49 来源: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14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三届中国税务律师和注册税务师论坛”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税收征管法修订·开启税法服务的新时代”为主题,和讯税务频道对论坛进行全程专题直播。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在致辞时对税收法定的内涵做了全面阐释。

以下为发言实录: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来参加这次会议,我谨代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我是头一次参加这个会议,说实话我对这个会议有点陌生,但是我知道这个主题还是讲了税收法制,或者说税收法定,下面我围绕这个主题简单谈谈我个人的意见。

我发言的题目就是要全面理解税收法定的内涵,我讲三点意思:

第一,就是税收法定的目标,税收法定明确提出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里,提出税收法定的目标追求的是良法善治,但是良法善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条件下,都有不同的内涵。可以说我们追求的良法善治这个目标是长期的目标,也是永恒的目标,也是与时俱进的目标。什么叫良法?什么叫善治?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要永远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现在我们的法律还不完善,要朝着良法的方向去努力,我们的治理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要朝着善治的方向去努力。良法善治是税收法定追求的一个目标,这是一个永恒的目标。我们只能说无限的借鉴,要实现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第二,税收法定不仅仅是字面上的税收二字,税收法定从字面理解可能就是税收,其实这不是指字面上的税收二字,而是指政府所有收入的取得都要有法有据,包括了税,也包括了非税。我们不能间接从税的字眼理解。现在的情况,看起来非税制度的法定构成越来越重要。这对经济秩序的影响,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对经济主体的影响是相当大的。从书面上看,不如税收那么多,产生的影响却一点不亚于税收。所以税收法定应当是指精神的含义,不是字面的含义,指政府所有的收入的取得都是要法定的。

第三,税收法定不仅是立法,包括立法和法律实施。良法立出来了,不能做有效的实施,就达不到善治,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对税收法定的理解可能偏向了立法,立法是前提,是必要的条件,非常的重要,但是光有立法,我觉得远远不够。

税法的实施,包括了执法,司法、守法这些环节。立法是有一个过程的,要变法为良法要有长期的追求,长期的过程。这些法不能一下子变成良法,比如15个税种,只有三个法,其他都是条例,能不能在一个早上变成税法呢?很显然是困难的,需要时间。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在条例没有变成法律的时候,也要做到有效的实施,不是说不是法,国务院的这些税收的条例就可以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规范实施。税收法定的准确的内涵应当包括四个环节,也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我想今天在座的各位在法律实施方面就是你们的大的舞台,也可以参与立法方面的建议,提出怎么更好的立法,我觉得法律实施在我们中国当下更加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有生命,是不是有权威。一分立法,九分实施。我们现在立的法不少,但是有不少法律是在睡觉的。法律的实施,把立的法变成一种行动,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加重要。

所以我觉得税收法定两个方面不可偏废,既要立好法,变成良法,同时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实施,只有这样真正实现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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