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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法治平衡

2015-01-07 09:12 来源:重庆商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5日开始征求意见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做出规定。根据草案,今后每个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时,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不再提“偷税”,改称“逃避缴纳税款”。另有专家建议维护纳税人利益应有所考虑。(1月6日《南方都市报》)

应该说,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义务本位”,更加强调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修订草案来看,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在法律层面上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权重,是十分必要的。只突出纳税人义务,而弱化纳税人权益,比较容易令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有一种“被纳税”的感觉,或许说,只有纳税感、少有光荣感。

纳税人权利“客观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2月首次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如知情权、监督权、保密权等。有观点认为,纳税人有权利,政府才会尽义务。明确纳税人不仅仅只有纳税的义务,也同样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进而言之,政府也不仅仅只占有权力,也同样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立法以及法治角度来看,“权利本位”将是趋势与进步。有观点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权利本位”表达了一种价值主张和法律需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历史性进步。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需要“法治平衡”。税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潜伏的“暗礁”阻碍改革,让改革减速,甚至走弯路与“跑偏”,而树立“以人为本”、“以企为本”的税收新伦理,税收征管法律以“权利本位”,无疑是最好的“潜水艇”,可以规避风险,可以乘风破浪,可以抵达港湾,也是有效的“最大公约数”。

通过税改来实现科学合理的税负,给企业及纳税人注入“经济血液”;通过税法修订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优先,其实是给纳税人输入“权利血液”。这些“血液”将会滋润纳税人的心田,也会滋润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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