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做了一期有关税负的专题报道,报道揭示了税负之重的事实。2013年数据显示,我国公共财政收入达到12.9万亿元,人均宏观税负接近万元。这意味着国人的纳税额远不止工资条上“个税”那一小栏,大部分税负其实隐藏在衣食住行的每一次消费行为上,具体体现为增值税、消费税等19个税种。
专业术语上,前者因为直接向公民财产征税被称为直接税,后者主要在商品流通环节征收且容易转移给消费者被称为间接税。根据相关数据,我国流转税(间接税)的比重占税收收入的七成以上,直接税占比不到三成。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实行的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其问题在于,一方面,由于间接税发生在商品流通环节,不能兼顾到纳税人的差异,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同时买一包烟,纳税额却是相同的,甚至富人因为掌握较多社会资源经常有各种避税手段,导致富人实际缴税比穷人还少,这明显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间接税不直接向公民个人征收而向企业征收,企业再把税负成本转移到价格上,公民在消费行为中往往只能感受到“价高”而不是“税高”,其不满情绪主要指向企业,而非税制。这种征税行为十分隐蔽,税收数据往往无从监督。
不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由于间接税具备税源丰富(可对一切商品和劳务征收)、征收成本低(社会抵制情绪少)等优点,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起步时期的选择,但随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水平的提高,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直接税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经济逐渐从“外需依赖型”走向“内需驱动型”,间接税抬高交易成本、压制消费行为的弊端会越来越明显,直接税的现实意义越来越重要。官方也多次强调,中国未来会不断地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毫无疑问,直接税比间接税更合理,但其实,税收的根本问题不在于税制(世界上并非所有国家都以直接税为主体),甚至不在于宏观税负过重,而在于征税随意、税款不透明,纳税人没有享用到与税负等价的公共服务,也搞不清楚税款交到哪里去了。
欧洲一些福利国家的税制也不完善,宏观税负比我国还高,但这些国家的税痛指数却很低,原因就在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贯彻程度,公民几乎可以查到每一笔税款的用途,并与政府达成了一种“纳多少税就享用多少公共服务”的默契。在这种良性的激励体制下,税制的种类不是问题,税负的高低也不是问题,纳税人想要多少公共服务并为此付出多少税负才是问题。
在此意义上,建立起透明的征税体系、“税收法定”的征税机制,以及民主的预算体制才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