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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收选择简易方式就一定有利吗?

2015-06-17 14:22 来源:曾建斌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营改增以后,很多业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例如:装卸、搬运、仓储、收派、电影放映等。

简易征收好啊,可以按3%简单计算纳税就可以了,税负低,还简单省事,很多财务人员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简易征收方式。

是不是真的简易征收就有利呢?

世事无绝对,唯有筹划在。

▎一是内外有别

如果是一家集团内部,有个销售公司,有个仓储公司,仓储公司为销售公司提供服务,仓储公司选择简易征收,开具普通发票,销售公司取得仓储服务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导致仓储公司缴纳的税金不能抵消,两家公司整体税负实际更高。

所以,这种情况下,仓储公司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按6%纳税,向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在销售公司完全可以抵扣,两家公司的整体税负最低。

▎二是前后有别

假设新成立一家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成立后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新购入的大批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项目的进项不能抵扣,公司需要按3%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表面上要按11%纳税,但前期购入车辆、营运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进项很大,较长时间内可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比3%很低。

等3年过去了,前期投资产生的进项已经抵扣完毕,企业再选择简易征收,按3%纳税,企业整体税负比较低。

看来,税务筹划是项细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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