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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2014-02-10 09:16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了能更好地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记者在采访中多次听到企业、产业协会、税务专家对切实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建议一,希望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

杨继美说:“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的积极性。而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大多是碳排放比较严重的工业企业。从支持行业发展角度出发,应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这样,增值税的链条就不会中断,不仅节能服务公司能享受到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用能企业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北京硕人海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海亮认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角一个是需要节能环保的企业,一个是节能服务公司。这两个公司都应该享受到税收优惠才好。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双方企业都享受到优惠,促进企业节能环保工作。但是,现在成了节能服务公司单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了。如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能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能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就会降低,他们落实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就会提高。

由于优惠政策的不对等,本来是1000万元的项目,双方谈判时,用能企业把这块税收优惠算进去,除去6%的税收优惠,就按940万元签订合同。这等于最终成本还是回到了节能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没有享受到增值税优惠。因此,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为了能拿到项目,被迫放弃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建议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要能胜任其职。

采访中,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成为各方人士热议的话题。企业普遍担心目前公布的26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业务能力,希望它们能真正担当起相应的工作。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国税局建设路分局局长张正峰认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存在的必要。毕竟税务局不是节能减排方面的专家,哪些项目符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其具体节能效果是否达标,需要第三方节能量机构的认证。

赵明也表示,目前的26家审核机构是在国家备案的,它们的业务能力是能胜任审核任务,就是数量偏少。今后,发展合格的审核机构也是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为它们肩负着管好成千上万的节能服务项目的任务。

建议三,加强对税务局的培训。赵明表示,税务局是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主管机构,让税务局对合同能源管理有基本的认识非常有必要。如果税务局不了解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和实质,也就很难把77号公告落实和执行好。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税务干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专业知识和税收政策的培训和指导,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和业内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切实弄清楚合同能源管理的经济实质和相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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