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规模最大、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计划生育这代独生子女的双亲衰老,少子化,空巢化等社会问题凸显,建立健全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我国庞大的城镇人口基数相比,目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面有限,资金缺口很大,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鼓励个人自愿性养老金的制度安排,将有助于化解政府和企业的养老压力。
实物型养老保险是将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持续照料型养老社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计划。给予实物养老型养老保险计划以税收优惠,引导个人自愿性养老金投资于养老服务业,不仅可以让人民群众分享养老服务业的收益,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所带来的优质养老服务,而且可以刺激个人自愿性养老金的投入,壮大第三支柱,巩固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
一、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特点
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主要针对养老所面临的长寿风险、利率风险和通涨风险开发的养老保险计划。它不仅是养老有效的财富储备,同时还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照料服务相结合,能够保障老年生活与服务资源的对接。具体特点:(1)双重合同。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由保险合同和持续照料养老社区入住合同组成。保险合同提供自生效起到约定入住年龄终止,并享受相关保险利益。养老社区入住合同提供自约定入住年龄开始到约定期满的社区居住服务,并根据客户的身体状况进行迁移。(2)专款专用。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是为了达到约定年龄入住社区的专项储备,锁定了未来入住的租金不上涨。但同时,计划参与者不能从计划中借款,退出会承担一定损失。因此,客户购买该计划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未来入住养老社区养老。(3)退休保障。达到约定年龄以后,客户可以申请养老社区入住,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社区要求的客户将根据其身体状况,按照其购买的计划类型安排入住养老社区。客户还需要与养老社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等级的需要缴纳服务费用。(4)死亡保障。客户未达到约定的入住年龄身故,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已经累计的生存保险金。如果客户入住养老社区后身故,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剩余未使用的租金。(5)社区转移。入住社区后会对于客户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持续的评估,选择适合的社区单元安排入住。如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入住独立生活区;当客户达到身体状况需要人员进行特殊照护的,就进入专业照料区等。
二、大力发展个人自愿性养老金,给予实物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
1、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发展个人自愿性养老金有利于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应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先试点再推开的方式,逐步探索和研究适合我国的第三支柱体系。
2、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将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新兴的持续照料型养老社区相结合,能够切实解决养老财富储备问题、有效的缓解养老照护服务、医疗管理等公共资源压力,有助于形成养、医、保一体化的养老模式。
3、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所形成的长期投资资金可以有效的投入到养老服务业的建设,解决养老服务业融资难、成本高等问题。
4、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与养老的实质需求结合更为紧密,能够有效的避免政策引导与落实实践脱节的问题。通过养老社区服务平台,能够完成税收的代扣代缴,在现阶段是一种比较合适的享受税优的个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
因此建议:对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给予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税的政策,即参与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其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超过其个人收入一定比例的范围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在领取年金入住养老社区的时候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个人、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加。具体办法、标准,可参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相关部分。未来进入社区养老时,由社区按照当时的税率对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进行代扣代缴。
此提案建议由国家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受理,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