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一直对税收制度的改革非常关注。在今年“两会”前夕,记者联系到了这位广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政协委员。谈起今年“两会”关注的重点,郭广昌建议,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在现行的EET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EET模式基本确立
经过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选择了国际上通行的EET模式。这种模式指在企业年金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年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税收模式。
企业年金税收既涉及企业,也涉及个人。其中,涉及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该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涉及个人的税收政策,主要是财税〔2013〕103号文件,该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郭广昌表示,相比过去的年金税收政策,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于国民福祉是重大进步,对资本市场也是重大利好,其本质上是一种递延纳税,即在年金缴费环节(有限额)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税收优惠缺乏足够吸引力
经过调研,郭广昌发现,目前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基本是央企,市场化的企业和个人普遍缺乏积极性。究其根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EET模式对企业和个人都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从公开数据来看,近几年,肩负着中国养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2012年,无论是企业年金规模的增长还是其投资收益,似乎都很不尽如人意——上半年年金规模11.3%的增幅明显低于预期,2.31%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也“让人汗颜”。
基于此,郭广昌认为,EET模式下,财税〔2013〕103号文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只是纳税环节的递延。这不利于充分唤醒市场需求,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动力,也无法加速实现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美国经验值得借鉴
那么,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如何完善呢?郭广昌建议,很有必要借鉴美国的401k计划。
据介绍,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了第401条k项条款,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得到代迅速发展,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适用于私人盈利性公司。
郭广昌告诉记者,美国的401K计划最诱人之处在于,它实质上就是通过减免员工和企业双方的税收,来促进美国补充养老金计划的发展。按照这一计划,雇主为职工的养老年金存款可以按工资的15%进行税收扣除;职工用于“401K账户”的资金,不计入当期的纳税范围。这等于既减免了当期的税收,对存款的投资收益也不征当期所得税,存款越多、收益越多,只有当职工领取养老金时才征收所得税。雇员退休时,可从以下三种办法中任选一种领取待遇:一次全部取出,税率约为25%;按月支取,按月纳税,税率为10%至15%;转存入银行,不需要纳税。这样,就可以使得雇员通过一定的自主选择,真正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从而大大调动和提高企业和个人年金的参与积极性。
郭广昌认为,401K计划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税收优惠为其发展提供了源动力。他介绍,美国在此之前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多由企业缴费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有个人缴费则需纳税。通过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为雇员养老分担责任的制度设计,对企业和员工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郭广昌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是年金计划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对于企业年金,应考虑给予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比如领取时,提供多种选择方案,并分别在税率上给予不同的优惠,便于资金流向的社会统筹调控;在起征点上设计合理的额度,照顾人民群众贫富差异和社会养老;养老保险产品的多种类化,可以针对一些特定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