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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与个体户的增值税临界处理应一致

2014-04-17 19:33 来源:和晓兰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自2013年8月1日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云南省开始执行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享受该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73526户(含零申报户),占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总户数84653户的86.9%。8月所属期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额329.9万元,占当期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申报应纳税额4404万元的7.49%。

在小微企业政策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销售额临界点问题。此次小微企业销售额未超过2万元(按季征收的为6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与小规模个体工商户达不到起征点(云南省为2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二者在临界点的处理上不一致(小规模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2万元免税,但个体工商户2万元要全额征税),造成同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政策执行不统一,社会反响较强烈,纳税人认为此政策对更应该扶持的个体户不公平,容易产生征纳矛盾。二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销售额范围问题。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执行的是起征点以下免税政策,其销售额范围为应税销售额、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如纳税人以上四项销售额不达起征点,则免税,这样就掩盖了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政策,而且形成了一事两免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同一事项不得同时享受免税的原则。三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当月销售额暂无法确定,但纳税人有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票)的权利,目前的矛盾是纳税人如果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预缴税款,月末纳税人核算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如果纳税人将票追回,税务机关可依规办理红票冲抵、退税等手续,但过程十分繁琐,给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制造许多制度障碍;而如果纳税人不能将开出的专票追回则无法退税,造成纳税人开票销售额征税而其他销售额免税的情况出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给税务机关造成两难局面。

针对存在的问题,云南省国税局建议:一是统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特别是临界点的处理,对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也实行免税政策。二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免税的销售额范围应只包括应税销售额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两项。三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申明放弃此次开票销售额的免税权,即使月(季)销售额不达起征点,对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也因已放弃免税权,税务机关征税符合规定。或者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证明当月销售额(主要是开具发票销售额)已达起征点的,则税务机关可以先征税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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