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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难题亟待解决

2014-04-17 19:56 来源:许飞 本报记者 李文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新疆国税局统计数据表明,2013年8月~12月,新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月均为52751户,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户数占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户数的比例为84%,累计免征增值税额787万元,免征增值税税额占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纳税额的比例为2.47%。新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享受了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疆国税局近期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共计重点检查纳税人2239户,其中查出有问题户40户,查补税款3.95万元。

在落实、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的问题有:按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微企业因购方需要发票进行结算而无法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只能放弃申请退税。另根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使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要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放弃免税权。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的小微企业,无法充分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个体户起征点政策应适度放宽,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和月收入不达2万元的小微企业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代开,代开收入不计入当月享受优惠政策收入中,使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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