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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制改革路径何在?

2014-05-20 10:36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作为新兴工业大国,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实行低碳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

从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并不完善,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尚不健全。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引导作用的发挥。因此,政府应自上而下建立并完善一整套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政策体系。

国内外环境税制现状对比目前,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还没有绿色环保的意识,现行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种。现有税制的绿色化、环保化程度较低,不能非常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

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未能起到引导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势在必行。

而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相对比较完善,特别是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在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以丹麦为例,丹麦政府在1991年开征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90年—2005年的15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燃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增加,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

有数据为证,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降幅为6.45%.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千瓦时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可见碳税的征收对对丹麦能源结构的低碳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

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思路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环境税制的设计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笔者认为,我国的绿色税收设计的总体思路应为:中央政府首先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主权,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环境税制的顺利推行。也可以在一些地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构建我国环境税制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绿化现有的税种,加大节能环保、低碳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3个部分。

一是绿化现有的税种。

首先,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应当对资源税进行绿化。资源税是调节资源合理利用最直接的税种,但目前资源税的设计比较简单,征税范围比较狭窄,税率较低且主要采用定额税率,不能很好地起到节约资源的作用。因此,应对资源税进行调整。一方面,扩大征收范围。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而世界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因此,我国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另一方面,改变计征方法。目前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其次,进一步绿化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对生产者征收,再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以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要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应对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例如,可借鉴小汽车按照按排量大小实行差额税率的做法,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差额税率。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对于烟酒征收的税率也应当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第三,进一步发挥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态势,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调整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使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是进一步加大节能环保、低碳发展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在直接税方面,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加大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间接税方面,目前我国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三是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资金相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首先,可以征收环境(保护)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这一税种适宜在流通环节征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其次,可以征收碳税。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开征了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

第三,可以征收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污染税,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征收办法区别企业与个人。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

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应该专款专用。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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