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一堂为金融系统干部讲授财税体制改革专题的课上,一位学员当堂提出了一个颇具冲击力的问题:房地产税是应当开征。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税收法定的当前背景下,房地产税立法能为人大代表认可并在全国人大顺利通过吗?或者,即便在全国人大层面获得通过,普通百姓又能够平心静气地接受且不引发民怨吗?
如此的问题并非杞人忧天。依笔者的观察,在当下的中国,即便在所谓精英阶层,不少人对于税收的认知程度也是出奇的低下。可以立刻信手拈来几个例子。
比如,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个税起征点”。几乎每次的有关提高这一标准的要求或议案便是由精英阶层发起并掀起一轮又一轮的高潮的。然而,在关注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时候,人们实际上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只要政府支出规模不减,宏观税收负担是根本减不下来的。尽管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会带来表现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减税效应,但是,与此同时,在其他税种上的负担则肯定是要增加的。所谓此减彼增、总体税负不变,就是这个道理。
再如,与以往有所不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部署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以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作为主线索的。然而,每当与周围的朋友聊起这一话题,甚或在一些开放性的论坛上讲到此类事情,通常收获的反应是质疑和不解。人们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将带来的直接税负担增加效应非常敏感,而对于同时发生的降低间接税比重所带来的间接税负担减少效应往往充耳不闻或忽略不计。其实,新一轮税制改革所着力的是税收制度结构的优化调整,间接税比重的逐步减少和直接税比重的逐步增加本是互为条件之事,直接税的增加是要以间接税的减少为条件的。
还如,“营改增”作为一项最大的结构性减税举措所带来的减税效应可以数千亿元计。然而,直到今天,对于此项减税举措的积极反应基本限于企业界。在普通百姓那里,在已经收获相应效益的消费者身上,则几乎看不到或得不到什么像样的反馈,甚至很难找到明晰此项减税举措和自身存有关系的人。其实,相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提升所实现的减税效应,发生在涉及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和第三大税种营业税的“营改增”身上的减税效应不知要大出多少倍。
上述的例子之所以在当前的中国存在,当然同中国现行的税制结构直接相关。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间接税占大头儿。而且,现实间接税又在计征制度设计上隐含于价格当中。对于隐含于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间接税,人们看不到、摸不着。故而,虽然几乎每天、每时都在承受、消化间接税,尽管间接税的负担实际上是当下中国税收负担的大头儿,但人们看到、摸到的是价格,而价格把人们对于税收负担的感受、对于税收的认知屏蔽掉了。
进一步的推断是,倘若此种情形延续下去,倘若人们仍停留于只知有个人所得税、不知有间接税,或者,只清楚个人所得税要构成自己的负担,不知间接税同样是负担,而且是更大的负担,那么,面对旨在优化税制结构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行动,我们将很可能看到如下的基本图景:对于以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减少,人们或是漠不关心,或是视而不见。对于以房地产税开征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计征为代表的直接税增加,人们则或是一概排斥,或是消极抵触。无论哪一种情形出现,都不是我们所想要的结果,也都不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部署的改革效应。
所以,围绕类如开征房地产税立法这样的涉及直接税比重提高方面的改革行动,我们还要回过头来首先做些基础性的工作。那就是,把中国税收负担格局的实情全盘告诉人们,将背着抱着一样沉、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道理如实讲给人们。让税收真正进入人们的生活,并且,能让人们实实在在感受到税收对于自身生活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力求在新一轮税制改革问题上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
参照现代税收制度的一般形态,在当前的中国,应当尽快为此实施的一个基本操作是:实行税价分列,让潜藏于各种商品和服务中的间接税显性化。
换言之,如同对于政府预算的要求,税收负担也应当公开透明。如能这样做的话,那么,我们所能收获的,将不仅仅是化解类如开征房地产税这样的可能阻力,而且,政府预算的公开透明也可以与税收负担的公开透明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