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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跨省经营企业15项涉税事项年底实现全国通办

2017-09-22 14:0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营改增以来,为深化国地税改革的又一大举措,简化了纳税人跑来跑去办税的手续,也契合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政策导向,同时与近期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相匹配,其中明确的全国通办的15项涉税事项范围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备案。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2017年12月31 日前完成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

  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的原则,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2017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

  二、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三、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明确通办方式: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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